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鼓勵和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村規民約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氣象、海洋、郵政管理、海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消費理念,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實施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技術創新,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生態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營造生態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表彰生態環境保護先進典型,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修改或者調整的內容不得降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國家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本省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建設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依法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按照國家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發生法定變更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不符合已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並采取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