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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郵電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提高郵電通信服務質量,保障郵電通信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郵電通信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郵電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地區)、縣(市)、自治縣的郵政局是全民所有制經營郵電業務的公用企業,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轄區內的郵電工作。第四條本條例由各級郵電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電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第五條市內電話、長途電話、電報、天線移動通信、無線尋呼、數據傳輸、傳真傳輸、電話簿和郵政編碼簿的編制和分發,以及信件、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由郵電通信企業專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郵電管理局對本省專用通信網實行行業管理。

郵電企業要加強報紙發行,拓展報紙發行業務。第六條郵電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維護用戶使用郵電通信的合法權益。第七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八條郵電設施是國家財產,公民有保護郵電設施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舉報損壞郵電通信設施的行為。第二章郵電規劃和建設第九條郵電發展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加強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郵電通信建設。

城鄉郵電建設規劃是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郵電通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建設資金的籌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辦理。第十條舊區改造和新城區開發,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郵電通信網點設置標準和郵電通信建設規劃,統籌安排郵電通信設施建設用地。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和旅館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郵政、電信服務場所。第十壹條新建建築物應按郵電部門制定的標準設計電話管線和信報箱(室)。所需費用包括在建設項目的總投資中。現有居住建築底層沒有收發室或者信報箱(室)的,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補間。第十二條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和新建、擴建或者改建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時,應當按照郵電通信規劃統籌安排通信管線。

郵電部門新建、擴建、改建郵電通信線路,必須向城鄉規劃、建設、公安部門辦理申請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審批並給予支持。第十三條郵電部門需要在橋梁、隧道、涵洞等建築物上附著通信線路,在不影響原有建築物使用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就相關事項簽訂協議。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省郵電管理局批準外,其他部門不得在郵電部門已建或規劃的通信電路上建設長途通信線路。各部門長途通信所需電路由公共通信網提供。公用通信網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本著互利的原則與郵電部門共建。第十五條郵電部門應當將設置的通信樞紐和微波站的相關技術資料報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備案。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制定城鄉總體規劃和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保障無線通信暢通。第十六條郵電、電力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技術規範建設通信線路和高壓輸電線路。新線與原線不可避免地平行交叉或交叉時,新建單位應征得原線使用部門的同意,並遵守凈空控制範圍的規定。第十七條經批準建設的郵電通信設施,需要拆除或者重建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地下設施,鏟除農林作物的,郵電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辦理用地手續的同時,對地面附著物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第十八條無線電管理部門核定的公用無線電頻譜必須保證郵電部門使用公用天線電通信網。第三章郵電通信及其設施的保護第十九條郵電部門應當加強郵電通信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郵電通信設施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外力嚴重損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修復,保障郵電通信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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