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水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治超工作中履行各自的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完善治超機制,落實治超人員,安排必要的治超經費,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行治超工作目標任務考核、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保障治超工作有效開展。第六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交通管理第七條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除運輸重型不可拆解物品確需超載的貨運車輛外,公路管理機構不得為其他超載貨運車輛辦理通行許可。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確保公路安全的前提下,優化行政許可工作流程,落實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提高行政效率。第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和超限超載檢測點實施超限貨運車輛管理。
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可以按照交通安全相關技術標準,在站前設置貨運車輛檢測通道、相應的交通標誌、標線等引導設施和電子抓拍系統設備。
貨運車輛應當按照導向設施的提示進入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接受超限超載檢測。第九條執法人員實施治超時,可以按照交通安全相關技術標準設置車輛緩沖區和路障,確保治超工作正常進行。第十條超限貨運車輛應當經過稱重和檢測後認定。貨運車輛駕駛員拒絕稱重或者車輛總重量超過稱重設備校準限值的,可以通過測量數量的方法確定。第十壹條治超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時,應當責令貨運車輛立即停車,並引導其到公路治超檢測站或者治超檢測點進行檢測。
如果在當事人接受之前的處罰後,稱重檢測結果與法律文書記載的空載車輛和貨物總重量不壹致,超過認定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二次貨物拼裝。第十二條超載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公路管理法律的規定,責令違法責任人卸載超載貨運車輛。未經卸載,車輛不得駛離。第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獲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和駕駛人的信息通報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調查處理。第十四條農村公路管理單位或者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和節點位置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同時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在縣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收費高速公路入口應當逐步設置符合規定的檢測設備,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並不得允許非法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費公路如果是計重收費,在利用檢測設備發現違法超載車輛時,有權拒絕其通行。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撓或者拒絕執法人員的治超檢查,不得惡意堵塞交通、強行闖關、破壞設施或者威脅執法人員。
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公路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行拖走或者扣留車輛。第十七條治超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而在道路上從事超載執法工作的;
(二)只罰款、收費,不卸載、放行車輛;
(三)自行罰款和收費的;
(四)發現貨運車輛超載不予查處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治超執法人員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核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