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家庭沒有宅基地的;
(二)農村家庭除身邊留有壹個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用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定居的離休幹部、工人、退役士兵和華僑及其親屬、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無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且無宅基地的。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壹)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
(三)壹戶(女)有壹處宅基地;
(四)戶口已遷出當地居住地的;
(五)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他規定不宜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第十條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農村宅基地申請書》和《農村宅基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壹印制。第十壹條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規劃管理。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用地指標由省統壹下達,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第十二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壹戶符合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單獨使用。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前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壹倍,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第十三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向土地所在地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使用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經村民代表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買土地建房。第十四條縣(市、區)、鄉(鎮)、村應當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檔案。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報頒發土地使用證的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第十五條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第十六條。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造成亂占濫用土地的,或者利用職權擅自批準宅基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