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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規範公權力行使,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外部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政府環境、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辦事、公開公平、誠實守信、優化服務、誠實高效、權責壹致的原則,建設良好的人文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科技手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堅持問題導向,研究解決營商環境存在的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工作措施,協同優化營商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優化營商環境要納入巡視檢查和年度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進行優化營商環境年度目標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抄送被考核單位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市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引入第三方對本行政區域營商環境進行評價,並將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度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互動交流,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經驗,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激勵機制,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第二章政務環境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履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權責清單、政府服務事項清單、證明事項清單和中介機構清單,按照統壹規範、減少環節、優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壹次辦、我來辦”的工作機制。統壹編碼、統壹名稱、統壹辦理條件、統壹申請材料、統壹服務流程,編制政務服務機構、相關部門、基層便民服務窗口和網上辦理事項目錄、流程、指南,細化、量化辦結時間、裁量標準,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壹的政務服務機構,對政務服務實行集中管理。政務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預約辦理、審前咨詢、壹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和前臺綜合受理、後臺分類辦理、窗口綜合送達等制度。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設置自助服務設備,指定專人提供咨詢和指導服務。

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相關部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充分授權。政府服務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不得拒絕提供服務或限制每日物品數量。

市場主體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需要現場檢查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前確定現場檢查時限。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進行現場檢查,引導市場主體申報;涉及多個部門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進行現場檢查。

政務服務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確保政務服務全過程可以通過工作流程記錄和視頻監控進行查詢,視頻監控內容至少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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