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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維護社會秩序是全社會的長期任務。要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法律、政治、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實施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原則,遵循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領導,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五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檢查、考核和獎懲制度。

各地區、各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要逐級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並根據責任書組織實施、檢查、考核、獎懲。

各地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本地區、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二章任務和職責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依法打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建立健全治安防控體系,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嚴格制度管理,加強治安防範,防範違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和制度,及時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穩定因素;

(四)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

(五)依法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六)教育、挽救、改造罪犯,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七)加強基礎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區組織、物業管理服務等的作用。,並開展創建和平的活動;

(八)動員和組織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開展群防群治活動,鼓勵公民自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任務。第七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四)檢查、考核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按照規定決定或者建議獎懲;

(五)及時向社會通報本地區的社會治安情況,接受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批評、建議和意見;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除履行前款職責外,還應當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組織,開展治安防範活動和軍民警民聯防活動;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和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做好社會治安防範工作。第八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鄉(鎮)和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第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是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專門機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職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審判和檢察工作,及時受理申訴和控告,結合辦案提出加強治安防範的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

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暫住人口的治安防範和治安管理,檢查指導基層單位和單位的治安和群防群治工作,對治安問題突出或治安混亂的地區和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加強消防和交通管理,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加強對服刑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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