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以及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檢驗、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活動。
電梯的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目錄確定。
本條例適用於自用電梯或者單戶公用電梯。
第三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和維修施工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履行監護義務。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電梯井工程設計、電梯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並適應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對電梯井道工程設計、電梯選型和配置沒有規定,或者對電梯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行狀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電梯選型和配置要求,並組織協調、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電梯井道設計方案。
第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定使用管理人:
(壹)新裝電梯未移交給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人的;
(二)自行管理的,業主是使用管理者;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管理人;
(四)租賃裝有電梯的場所,可以約定電梯的使用管理人;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確定電梯使用管理人。
未經使用管理人明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電梯使用管理者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負責電梯的日常使用安全,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變更使用管理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登記;電梯屬於產權* * *,可以協商確定其中壹方登記;
(二)指定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督促其規範管理和使用電梯鑰匙;
(三)完善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誌、檢驗標誌、警示標誌、安全註意事項、使用壽命和服務期限、投訴和救援電話號碼;
(五)確保電梯運行期間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值班人員的有效使用;
(六)對電梯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並做好記錄;沒有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七)對電梯的使用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的電梯行為,及時制止;
(八)攜帶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家具、家用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9)電梯發生故障或存在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停止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電梯未取得相關維保資質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維保單位進行維保;
(十)乘客被困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壹)電梯轎廂的裝修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應當在電梯制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後,應當通知電梯制造單位進行檢測,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協助電梯的更新、改造、維修、檢驗和風險評估;
(十三)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影劇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壹個月。
自行管理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將前款所列壹項或者多項義務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應當對委托事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條使用管理者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壹)電梯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護說明書、應急技術指導文件等出廠文件;
(二)隱蔽工程資料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記錄,安全防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四)監督檢查和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和維修施工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使用管理人發生變更的,原使用管理人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電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壹條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機制,確保公共安全。
建立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和支持電梯公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第十二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確保電梯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提供電梯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護說明書、應急技術指導文件;
(二)明確整機或重要部件的使用壽命,並在使用壽命到期前90天書面通知使用管理人;
(三)建立電梯整機、重要零部件驗收和可追溯制度;
(四)保障電梯配件供應,為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提供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5)對電梯的安全運行進行定期跟蹤調查,發現電梯發生重大事故,立即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者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在保修期內對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七)電梯因設計制造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依法實施召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倡導制造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進行跟蹤並提供服務。
制造單位在國內未設立直銷機構在本省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的,應當指定在國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承擔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制造單位的義務。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監督檢查報告、隱蔽工程資料、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技術資料。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工程通過監督檢查並竣工驗收後,電梯建設單位將電梯鑰匙和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即為交付。電梯施工單位在交付使用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電梯移動時,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出廠文件不全的電梯不得移動。
第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合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維護保養電梯,保證維護保養質量,並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壹)在經營場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儀器設備,並書面告知地級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進行維修時,現場操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
(3)維修時采取圍擋、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四)至少每十五天進行壹次電梯的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並由使用管理者簽字;
(五)維修結束前對維修質量進行復查;
(六)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載明;
(七)建立維修檔案,真實記錄維修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四年;
(八)未經用戶管理人同意,不得將維修事項轉包或分包給其他維修單位;
(九)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迅速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10)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本單位電梯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並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倡導維保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監控電梯維保質量和行為。
電梯維保單位可以通過簽訂聯保協議,委托其他具備應急救援能力的單位提供專業化、社會化的應急救援服務。
第十六條提倡電梯制造單位對本單位制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制造單位設立或者委托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可以不取得相應許可,但應當書面告知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在用電梯的維保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原合同等相關證明到電梯檢驗機構變更電梯檢驗合格標誌的相關內容,檢驗機構應當及時核發新的檢驗合格標誌。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發放新檢驗合格標誌之日起五日內,將更新後的電梯維保單位信息報送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管理人,提出建議並承擔費用;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者應當遵守電梯占用規範,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明示的停靠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的;
(三)在電梯內嬉鬧、掌摑、跳躍,或者在運行中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滯留出入口的;
(4)強行打開電梯層門和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牌;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時,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電梯乘人安全規範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和維修:
(壹)整機或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壽命即將到期;
(二)電梯故障造成人員傷亡的;
(三)受洪水、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