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對濫用和試用期長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麽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多長,以什麽作為參照來設定試用期,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會約定試用期,不管工作性質和期限,也不管是否需要約定試用期,只要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上限即可。
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壹年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壹些季節性生產經營較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並,壹般較長。試用期到,勞動合同到期。有些勞動者經常在同壹用人單位約定壹次以上的試用期,並約定另壹個崗位的試用期。
(1)限定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在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的長短細化試用期。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勞動合同法》的壹項具體措施,規定無論何種情況,試用期均為六個月。
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期限並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壹參考。
在實踐中,很多工作不需要很長的試用期,勞動者是可以勝任的。裝卸工,工地苦力,機械師沒什麽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壹些用人單位往往規定試用期為三到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利用法定試用期上限,加劇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了勞動合同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要把技術含量考慮進去。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如果在合理時間內仍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勝任,就應該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只有在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意大利法律規定,普通工人試用期為十五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壹用人單位和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和身體狀況進行進壹步考察的期限。這些情況在錄用工人的試用期內已經基本明確。
(3)為了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的現象,並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壹部分意見建議將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修改為壹年以上。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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