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機構具體負責預算編制管理、鄉鎮低保補助資金發放、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和鄉鎮債權債務管理、組織協調收入收繳和鄉鎮單位財務管理。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明確縣鄉財政收入水平和支出責任;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要求,規範鄉鎮財政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財政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加強對鄉鎮財政機構人員的培訓,提高鄉鎮財政機構人員的業務素質。
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鄉鎮財務管理活動的監督。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履行相應的安全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不斷提高保障水平。第二章預算和決算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鄉鎮人民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
鄉鎮預算收支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確定。第八條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的鄉鎮預算編制要求和經批準的鄉鎮機構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支出標準,具體編制鄉鎮預算草案,並根據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決算草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草案和決算編制的指導。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特別貧困的鄉、民族鄉的預算、決算草案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經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應當將預算、決算草案分發給代表,並組織代表通過多種形式聽取選民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成立預算審查小組,對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草案或者決算進行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預算草案或者決算的審查報告。第十壹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可行;
(三)重點支出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四)預算是否完整、規範;
(五)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明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預算收入;
(二)支出政策和重點支出的執行情況及其績效;
(三)預算調整和執行情況;
(四)動用同級預備費;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與竣工決算有關的其他重要資料。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經批準的有效預算和決算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鄉鎮預算調整應當按照預算草案的編制、審查和批準程序實施。第十三條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嚴格管理鄉鎮預算的執行,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四條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國庫的鎮,應當通過鄉鎮國庫單壹賬戶體系管理財政收支;沒有國庫的,其收支通過縣級國庫單壹賬戶體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