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公眾利益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
鄉鎮用地空間規劃應當包括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第五條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居住地的人口容量、分布、交通、環境、城鎮化等因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中小學、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學校、幼兒園在校生數,作為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部門定期組織對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修改中小學和幼兒園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第六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新區、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
居民5000人以上的居住區規劃建設,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規劃建設壹萬人以上的居住區,還應當規劃配置小學;規劃建設3萬人以上的居住區,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學校;8萬居民以上的居住區規劃建設也要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數量和規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規劃居住區居住人數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需要承擔周邊地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的,還應當相應規劃中小學、幼兒園。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居住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準,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布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設立寄宿制學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幼兒園,完善鄉鎮學前教育網絡。第八條中小學、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教育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附圖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報批材料應當附有采納意見和理由。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在批準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附圖。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將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內容納入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或調整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在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第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壹定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周圍壹公裏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汙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5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3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產生噪聲的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選址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洪水、地震等危險區域。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在邊坡和削坡上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高壓電力線、天然氣長輸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不得穿越或者穿越中小學、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臺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