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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在執業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醫務人員執業管理系統概述

壹、醫務人員執業管理制度的概念

醫務人員執業管理制度僅指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和取得執業護士資格的實習護士進行業務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我國目前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而言,與醫務人員執業管理制度相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辦法》、《中國醫師和醫生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

二、醫務人員執業管理制度的基本準則

(1)合法註冊的標準

所謂合法註冊的準則,是指我國的醫務人員法律制度,將註冊作為醫生、護士執業的法律依據和職業要求;只有資格而沒有註冊或者沒有資格而執業的,屬於執業範圍。我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註冊護士的,不得從事護理職業。”這些規則都體現了依法登記的標準。

(二)依法執業的標準

所謂依法執業準則,是指依法註冊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則的執業規則執業,不得有法不依;相關部門將對其執業狀況進行監控和考核,守法者將被追究相應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刑事制裁和經濟制裁。

關於依法執業,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四章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3)明確的獎懲標準

所謂獎懲分明的標準,是指醫務人員的功過,要積極合理地評價,有功者有賞,有過者有罰。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三條對醫生的積極表現做出了明確的獎勵規定。關於處罰,我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對醫生守法的法律責任做了詳細規定。

三、醫療執業註冊的法律規則

醫師執業註冊的法律規則是指醫師執業註冊的法律標準。這方面的法律規則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辦法》、《中醫執業醫師管理辦法(試行)》。這裏重點介紹壹下全科醫生執業註冊的法律規則!

(壹)醫師執業註冊要求

對於醫療執業註冊難的問題,衛生部《醫療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

1.凡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者,均可要求執業醫師註冊;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報名:(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請求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三)因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分,自處分決定之日起至請求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身體殘疾等安康條件不適宜或者不勝任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五)重新申請註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組織審查不合格的;(6)衛生部規章規定的不適宜用於醫療、預防、保健的其他情形。

(2)醫師執業註冊順序。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的順序,衛生部《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作了如下規定:

1.擬在醫療保健機構執業的人員,應向同意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執業的人員,應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2.擬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執業的人員,應向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3.請求醫療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醫療執業註冊申請表;(2)兩張兩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醫師資格證書;(四)登記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表;(五)請求人的身份證明;(六)擬任職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證明;(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重新請求的,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醫師重新執業請求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業務程度考核結果證明。

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2年內未註冊的,申請註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培訓3至6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4.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考核合格者,予以註冊,並發給衛生部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請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賠償請求人不服的,可以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1)暫停醫師執業2年以上;(2)《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有第五條規定,即上述不予註冊的情形。

重新申請註冊的,應當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三至六個月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按照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註冊。

6.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應當按照辦法第六條,即上述“註冊令”1、2的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申請人除提交上述「註冊令」第3項所列資料外,還須提交執業醫生證明書。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當收回舊證,換發新證。

(三)關於執業醫師註冊的註銷和變更。

衛生部《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四章,關於醫師執業註冊的註銷和變更,作出如下規定:

1.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向註冊機關申報註銷註冊:(1)可以宣告死亡;(二)受到刑事處罰的;(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分的;(四)考核不合格,培訓後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五)暫停醫師執業滿2年的;(6)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執業的;(七)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或者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8)衛生部規章規定的不適宜用於醫療、預防、保健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被註銷登記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2.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註冊機關備案:(1)調動、退休、辭職;(二)被開除或者解聘的;(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醫師變更執業地點、類別、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的醫師變更執業登記請求審查表、醫師執業證書、醫師資格證書等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同意,衛生支農、咨詢、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賦予的職責和衛生行政部門同意的義診除外。

4.醫師請求事項屬於原註冊機關管轄的,應當到原註冊機關辦理手續:變更請求事項不屬於原註冊機關管轄的,請求人應當先到原註冊機關請求變更註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代碼,再到擬執業地點的註冊機關請求變更執業註冊。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登記事項的,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新執業地的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時,應收回舊證,換發新證。

5.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請求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而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請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並說明理由。賠償請求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在變更註冊手續過程中,醫師執業證書中的註冊事項已經變更且新的變更尚未完成的,醫師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四、執業醫師的執業規則

(1)執業醫師的義務: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章的規定,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負有重大義務。這些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守法和職業義務。所謂守法和職業義務,是指醫療從業人員遵紀守法、熱愛職業所應履行的義務的總和。關於執業醫師的守法義務和職業義務,《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範;(2)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生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三)關心、保護和尊重患者,維護患者隱私;(4)努力學習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5)宣傳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所謂安康教育,是指醫生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向患者傳遞保健知識和技術,協助患者轉變健康觀念,自願采取有利於安康的行為和活動,以加強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患者的福祉,使其盡快康復的活動。

2.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所謂醫生職業道德,是指醫療從業人員應當遵循的與其職業相關的道德規範的總和。關於醫生的職業道德,第27條規定:“醫生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合法收受患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合理的利益。"

3.履行使命義務。所謂使命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遇到自然災害、傳染病、突發嚴重傷亡、突發公共衛生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有服從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調度的義務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

4.實施其他實踐規則的義務。執行其他執業規則的義務,是指執業醫師在上述義務之外,執行通常的執業規則的義務。這些常用的規則表現在是:

(1)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指急診病人,醫生應采取急救措施進行診斷和治療,不得拒絕急救。特別是,病人不應因為沒錢支付費用而被拒絕治療。《執業醫師法》第24條對此做出了規定。

(2)報告義務。所謂報告義務,是指醫師在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或者發現患者疑似傷害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按照相關規則及時向所在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告知和咨詢的義務。醫生的告知義務是指執業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防止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生的咨詢義務是指醫生的實驗性臨床治療,應當得到醫院和患者本人或其成果的認可。

《執業醫師法》第26條對上述義務做出了詳細規定。

(4)根據閾值使用醫療設備的義務。所謂按門檻使用醫療器械的義務,是指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除合理診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對上述規則做出了規定。

(5)依法出具醫學文書和醫學證明的義務。依法出具醫學文書和醫學證明的義務,是指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生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對上述規則做出了規定。

(二)執業醫師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享有普遍權益。這些權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開展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救治,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在註冊執業範圍內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取得與自身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要求的醫療設備;

3.從事醫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4.參加專業培訓並承擔連續考試;

5.在實踐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7.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專業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專業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

(3)違反《執業醫師法》的執業醫師的法律責任。

執業醫師違反執業醫師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執業醫師因違反執業醫師法而應當對自己承擔的法律後果。《執業醫師法》對醫生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1.對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的處罰:《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不合理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2.醫師遵守法律的責任:《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立功表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未上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診斷和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

(3)醫療事故的形成;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或者其他與出生、死亡有關的文件的;

(五)私自隱藏、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同意使用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

(七)不按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合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合理權益的;

(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12)發生醫療事故,可能發現傳染病疫情,疑似患者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未按規定報告的。

3.醫師的醫療事故責任: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中發生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合法守法行醫的法律責任:合法守法行醫的法律責任,是指醫師未經同意擅自設立醫療機構行醫,或者未取得醫師資格和醫師執業證書,應當根據情況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執業醫師法》第39條作了如下規定:

未經同意擅自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65438+萬元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衛生組織及其人員和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的法律責任:

1.衛生機構法定報告義務的責任。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責任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醫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此,我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對事業單位行政工作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2.關於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和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法律責任,《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立功的,依法給予行政獎勵;構成立功表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護士的職業規則和法律責任

(壹)實習護士的義務

實習護士的義務是指實習護士應履行的全部職責。關於護士應當履行的職責,我國衛生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中作出了基本規定:

1.遵守職業道德、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遵守職業道德、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是實習護士的基本義務。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護士執業時,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職業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

2.保密義務。所謂保密義務,是指實習護士在執業過程中了解到的患者隱私,不應公開,但應保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了實習護士的義務。

3.履行使命義務。執行任務義務是指實習護士在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重大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和福祉的突發事件時,有義務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這壹義務。

4.健康教育的義務。所謂開展健康教育的義務,是指實習護士承擔預防保健職業,宣傳疾病防治知識,給予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詢的義務。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這壹義務。

5.履行醫囑、迷信護理、配合醫生職業的義務。執行醫囑和迷信護理義務是指實習護士應正確執行醫囑,檢查病人的身心形態,對病人進行迷信護理;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當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在其權力範圍內采取緊急措施。我國《護士管理辦法》是第二條對此做出規定。

6.教育護理實習生的義務。實習護生帶教實習護生的義務是指實習護生的專業實習。相關人員依據《護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開展臨床實踐時,護士有教育和指導的義務。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此做了規定。

(2)實習護士的權益

實習護士權益是指受法律尊重和保障的實習護士權益。衛生部《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對此做了規定。根據這壹規定,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另外,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權利義務壹致的準則,上述護士的義務也是她們的權益;它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在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三)護士遵守法律的法律責任

護士的法律責任是指實習護士因違反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根據《護士管理辦法》的規定,護士的法定職責是:

1.違反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註冊從事護理職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2 .依法取得《中國人民* * *和中國護士執業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3.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進、暫停註冊直至取消註冊;

4.違反我國《護士管理辦法》其他規則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進、暫停直至取消。

當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內請求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我國《護士管理辦法》還對維護護士合法權益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即:違反《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關於護士權益的規定,依法阻礙護士合法執業或者侵犯護士人身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關於護士在執業中應該履行什麽義務的問題。答案。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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