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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引導、服務相結合,文明規範執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導各自區域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依法查處城市管理領域重大、復雜的違法案件。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隊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並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投訴、舉報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全市統壹的投訴舉報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第二章執法職責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強制措施:

(壹)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店外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露天燒烤和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煙塵和惡臭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三)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和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對占用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權;

(五)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等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等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調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範圍。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力清單。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職責或者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意見不壹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執法合作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合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重大案件聯合執法或者專項行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作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執法信息。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附下列材料:

(壹)案件線索移送函;

(二)監測、鑒定、檢驗、調查等證據材料;

(三)其他應當移交的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移送的案件及相關物品。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或結果應及時告知移送部門。

移送部門應當配合移送部門做好案件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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