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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經驗,誰有喲,整篇文章,謝謝!!

緩刑挽救了少年犯。

肖楠,19歲,河南省某高校學生。五年前,他是個過失殺人兇手。

2000年8月22日晚,上初中的他和同學發生了爭執。在被幾名同學毆打的過程中,小楠拿出自己的水果刀捅傷了壹名同學,隨後離開。幾天後,肖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同學已經死亡,便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我對不起我的父母和老師,對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錯了,還想上學……”2000年2月12日,在蘭考縣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上,14歲的肖楠流下了悔恨的眼淚。

蘭考縣法院合議庭根據庭審前法院作出的社會調查,認為肖楠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嚴懲。但由於肖楠作案時未滿16周歲,無犯罪記錄及其他不良行為。案發後能夠在父母陪同下主動投案自首並真誠悔罪,且雙方父母達成庭外民事協議,故被害人父母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為了幫助教育、改造、挽救被告人,給其壹個悔過自新的機會,根據肖楠故意傷害案暫緩判決的司法實踐,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肖楠予以取保候審,並送至焦公墓專門的青少年教育基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考察。

小楠成為蘭考縣法院實行的“暫緩判決”制度的受益者。五年後,他走進了大學的大門。

2000年3月,蘭考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暫緩判決暫行規定(試行)》。根據規定,暫緩判決是指對部分構成犯罪並符合壹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其犯罪,暫不判處刑罰,並設置壹定的考察期(3個月至1年),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學習生活,依靠家庭和社會力量幫助教育,再結合其悔罪表現作出判決(適用緩刑或實體刑)的審判方式。“緩刑判決”適用於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初犯,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大,認罪態度較好,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具備懲戒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對於累犯、主觀惡性深、罪行嚴重的,不適用緩刑。

針對小楠的案件,當時負責社會調查的蘭考縣法院社會調查員段說:“小楠上初中二年級的時候,小楠的父親因意外摔斷了右腿,母親在醫院疏於管教小楠,導致他學習成績下降,變得不太愛說話。但本質上,孩子沒有不良傾向。”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

談及實行“緩刑判決”制度的初衷,蘭考縣法院副院長孔偉軍認為,緩刑判決給未成年被告人創造了壹個反省過去、積極悔過、把握命運、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既發揮了被告人自我糾正的主觀能動性,又體現了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點。經協商,蘭考縣法院與焦烈士陵園管理處於2000年6月建立了“專項青少年勞動教育考察基地”。考察期壹般為6個月。法院根據其表現、出勤記錄、本人經歷及管理人給予的鑒定,作出了按期或提前結束勞動監察的決定。

“考試沒有空洞的說教,依靠周圍的環境,用自己的勞動凈化被告人的心靈,樹立回歸社會的信心,”蘭考縣法院少年刑事庭庭長黃鐵偉說。“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考試基地的建立能夠滿足當前形勢下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的需要。”

“我覺得暫緩執行判決制度,對這些孩子和社會都是好事。他們雖然觸犯了法律,但本質上並不壞。這是他們缺乏良好教育的結果。量刑不是法院審判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所以妳無法判斷。”今年43歲的是焦烈士陵園的工作人員,也是蘭考縣法院少年刑事庭的助理、教導員。

擁有“新生活”的家庭

“我家孩子小陶2004年初中畢業,當時不滿16歲。壹天晚上,因為幫朋友搶了別人的手機,被法院判定為‘搶劫罪’。我收到消息後,第壹個想法就是,完了。我是唯壹的孩子。他在監獄裏。我活著有什麽意義?”9月1日下午,在蘭考壹家酒店工作的王光遠講述了他第壹次聽到判決結果時的想法。

按照法律規定,小陶應該判3~4年。但蘭考縣法院通過大量調查,認為小濤系初犯,對社會危害不大。2004年9月29日,法院審判委員會向他發出了暫緩執行判決的決定。

“收到緩刑判決後,我很感激。我的叔叔阿姨們給了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教會了我如何生活。我要用實際行動回報社會,讓父母和關心我的人不再為我擔心,讓自己成為壹個有用的人。”小陶流著淚說。

獲得緩刑的小濤重新樹立了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孩子變了,變得孝順,對人有禮貌。他以前從來不這樣,現在不喝酒不抽煙,就像變了壹個人。”小陶的鄰居對小陶評價很高,認為他是教育孩子的榜樣。

如今,經法院許可,小陶已前往河南省另壹城市學習廚師技能。“孩子壹時沖動,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法院的同誌充分考慮了孩子的未來。現在孩子雖然上不了學,但我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就滿足了。”王光遠非常感謝法院。

實施中的公平原則

“經過五年的實踐,* * *已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其中10人在考驗期滿後被宣告緩刑,1人因考核不合格被判處實體刑。目前累犯率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學,1人經商後成為當地的致富帶頭人。”蘭考縣法院副院長孔偉軍介紹了“暫緩判決”制度實施以來的情況。

孔偉軍認為,未成年人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這與成年人的犯罪主體明顯不同。因此,不能將普通司法制度的審判模式機械地搬入少年司法領域,而應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以預防和保護為目的的特殊模式。少年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不是為了報復和懲罰少年犯,也不是為了通過處理少年犯來達到威懾的目的,而是為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審判方針。在不違背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過靈活處理來適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是壹種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們有壹套嚴格的制度來確保暫緩判決過程中的公平、合法和合理。為了防止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構成犯罪的不確定狀態下進入偵查程序,我們實行兩評兩判的操作模式。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就指控是否成立進行評議,然後進行定罪判決。考核期滿後,合議庭評議刑罰,再進行第二次宣判。對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重刑、不具備懲戒條件、審判後可以決定處罰的案件,不適用緩刑。我院每年判處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符合暫緩判決條件的只有兩三人。近五年只有11人暫緩判決,占比不到1/10。”對中止執行判決制度負有直接責任的黃鐵偉告訴記者。

由此引發的司法爭論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李普榮對蘭考縣法院的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暫緩判決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新舉措,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有益嘗試和探索,具有壹定的開創性。”他認為,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直接明確規定暫緩判決,但也沒有禁止性的規定。這種判決形式符合“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審判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暫緩判決既要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受害方的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說,適合暫緩判決的條件應該是少數而不是多數。

作為緩刑制度的直接推動者,蘭考縣法院副院長張建民告訴《鄭州晚報》獨家記者:“緩刑偵查期間,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沒有被羈押,所以不能算作審判期間,所以不會超過相關法律規定的審判期間。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在考察期間可以參加社會活動,非常適合他們改造。”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蘇鳳閣認為,蘭考縣法院的做法在肖楠案中還是合適的,符合因案而異、因人而異的原則。小楠是初犯,老師同學鄰居對他的看法都很好。如果用監獄來懲罰他,可能達不到法律要求的懲罰目的。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郝守才教授對緩刑制度的實施有另壹種看法。他認為雖然訴訟程序沒有問題,但蘭考縣執行的緩刑判決在偵查過程中有重復的嫌疑。懲罰的兩個目的是預防犯罪和公平保護。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來說,對未成年人實行壹定的保護政策還是有積極意義的。緩刑判決首先考慮的是不危害社會。必須有嚴格的調查流程,沒有調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權。“我認為沒有必要。如果在不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定的情況下保護未成年人,我是贊成的,但蘭考縣法院的做法有點違背刑法的初衷,是壹種重復審查。”(鄭州晚報記者呂曙光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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