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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防治技術政策

壹.壹般原則

(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汙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2)本技術政策是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考的指導性文件。

(三)本技術政策提出了含VOCs材料和產品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消費過程中的汙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汙染源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

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等含VOCs的原料生產行業,油品(燃料、溶劑等)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油漆、油墨、粘合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以及油漆、印刷、粘接、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來源包括建築裝修、餐飲服務、服裝幹洗。

油氣開采、醫藥行業、機動車排放的VOCs汙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VOCs汙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生產、儲存、運輸和營銷過程中含有VOCs的原料和產品的VOCs排放,鼓勵資源和能源的循環利用;鼓勵在生產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產品或VOCs含量低的產品。

(5)通過積極開展VOCs摸底調查,編制修訂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強VOCs監測管理,推廣使用環境標誌產品,到2015基本建立重點區域VOCs汙染防治體系;到2020年,從原材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基本減少VOCs。

二、源頭和過程控制

(六)在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工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轉化和利用效率。防治設備及管道組件、工藝廢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和廢水處理產生的含VOCs廢氣汙染的技術措施包括:

1.針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容易發生泄漏的設備和管道部件制定LDAR (LDAR)計劃,定期檢查並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泄漏;

2.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的工藝廢氣應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回收利用的應處理後達標排放;緊急情況下,放空氣體可引入燃燒塔(火炬),充分燃燒後排放;

3.廢水收集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轉化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的高效清潔轉化,重點識別和排查工藝裝置和管道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部位,制定防止VOCs泄漏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

(8)油品(燃料和溶劑)儲運和銷售過程中VOCs汙染防治的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罐、加油站、油罐車應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罐、加油站應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燃料油、溶劑等。)儲罐應采用高效密封內(外)浮頂儲罐。當使用固定頂儲罐時,含有VOCs的氣體將通過封閉的排氣系統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燃料、溶劑等)排放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車輛(汽車罐車、鐵路罐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以密封的方式被收集和運輸到回收設備,並且也可以被返回到儲罐或被送到氣體管道網絡。

(9)以VOCs為原料的塗料、油墨、粘合劑、農藥等生產行業的VOCs汙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生產和銷售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水性、非有機和低有機溶劑型塗料、油墨和膠粘劑;

2 .鼓勵采用封閉壹體化生產技術,並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進行後處理。

(10)油漆、印刷、粘接、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使用過程中的VOCs汙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保產品認證的環保型塗料、油墨、粘合劑和清洗劑;

2.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塗料、高固體分塗料、粉末塗料、紫外光固化(UV)塗料等環保塗料;推廣使用靜電噴塗、流塗、輥塗、浸塗等高效塗布工藝;應盡可能避免無VOCs凈化和回收措施的露天噴塗作業;

3.在印刷過程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鼓勵在印鐵和制罐行業使用紫外線固化(UV)油墨,鼓勵在圖書印刷行業使用預塗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鞋類、皮革制品和包裝材料的粘接工藝中使用水性和熱熔型環保膠粘劑,在復合膜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和* * *擠出復合技術;

5.淘汰使用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作為清潔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應密封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應處理後再利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使用過程中,應采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和逃逸,並對收集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後達標排放。

(十壹)建築裝修、服裝幹洗、油煙等生活源VOCs汙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築裝飾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塗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塗料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塗料的使用;

2.在服裝幹洗行業,應淘汰開放式幹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制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幹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幹洗機;

3.鼓勵餐飲服務業使用管道燃氣、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提倡低油煙、低汙染、低能耗的飲食。

第三,終端處理和綜合利用

(十二)鼓勵工業生產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回收利用,優先鼓勵生產系統中的回收利用。

(13)對於含有高濃度VOCs的廢氣,應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和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並輔以其他處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14)對於含有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焚燒技術凈化後排放。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回收余熱。

(15)對於含有低濃度VOCs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和吸收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有回收價值時達標排放;不宜回收利用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線高級氧化技術進行凈化排放。

(16)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應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十七)惡臭氣體汙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高級紫外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進行凈化。凈化後的惡臭氣體除了要達到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要高空排放,避免擾民。

(十八)在餐飲服務行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排油煙裝置,並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進行改造。,采用高效油煙和VOCs凈化裝置,凈化後達標。

(十九)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汙染。催化燃燒和熱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的無機廢氣,吸附、吸收、冷凝和生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水,應進行處理並達標排放。

(二十)對於不可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和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當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置。

四、鼓勵研究開發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鼓勵開發和推廣下列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二十壹)能夠減少工業生產過程中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22)旋轉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解吸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等針對特定有機汙染物的生物凈化技術和低溫等離子體凈化技術。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專用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矽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附劑等。

(二十四)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和綜合利用設備。

動詞 (verb的縮寫)操作和監控

(二十五)鼓勵企業自行開展VOCs監測,並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測結果。

(二十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VOCs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規程、臺帳等日常管理制度,按照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器、自控儀表進行維護,確保設施穩定運行。

(二十七)采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焚燒、等離子體等方法進行末端處理時,應當編制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開展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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