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壹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規定需要建帳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會計檔案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銷毀等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防止損毀、丟失和泄密。
第五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專業資料,是記錄和反映本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壹)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和文字說明等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其他應保存的會計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整理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清冊。會計年度結束後,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由會計機構臨時保存壹年。期滿後,會計機構應編制移交清單,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沒有檔案機構的,應當指定專人在會計機構保管。出納可能不負責會計檔案。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存在原卷內。個別需要拆包重新整理的,由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進行拆包重新整理,分清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保管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提供查閱或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嚴禁查閱、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塗抹、拆封、更換會計檔案。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和登記制度。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固定兩種。定存期分為5類:3年、5年、10年、15年、25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按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各單位會計檔案具體名稱與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壹致的,可按同類檔案保管期限處理。
第十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銷毀:
(壹)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載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案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均應派人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派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監督和監銷。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審計部門應派員參加監督監銷。
(4)銷毀會計檔案前,銷售主管應根據《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所列內容,對擬銷毀的會計檔案進行檢查;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蓋章,並報單位負責人監銷。
第十壹條已到期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與其他未了結事項有關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立卷保存,直至未了結事項完結。已單獨歸檔的會計檔案,應列入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紙質會計檔案。具備利用磁帶、磁盤、光盤、縮微膠片等磁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統壹規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終止、註銷登記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產權所有人委托或者移交有關檔案館保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分立後的原單位;其會計檔案由分立後存續的壹方保管,其他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其會計檔案由壹方當事人管理或經各方當事人協商後移交檔案館保管,各方當事人可根據業務需要查閱、復制。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其會計檔案由壹方當事人委托或協商後移交檔案館保管。各方可以查閱、復制其業務移交給其他單位所涉及的會計檔案,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未清會計事項涉及的原始憑證由業務承辦單位單獨提取和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合並後,原單位解散或壹方解散,原單位的會計檔案由合並單位保管;合並後原單位仍然存在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驗收單位,並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移交會計檔案,雙方應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清冊應當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和檔案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
移交會計檔案時,移交方應根據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所列內容逐項移交,移交方單位負責人應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雙方經辦人和主管人員應在會計檔案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境外機構和境內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會計檔案,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適用文件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9 1起執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6月1 . 0984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主要是規範會計管理,使國內會計行業工作有序進行,會計事務規範透明,制度規範得到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