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註意,2021民法典實施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被編為民法典第1091條,而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被刪除。
法律客觀性: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修訂的婚姻法中的補充條款。民事上,夫妻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受害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治安管理中,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刑事案件中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壹項新的內容和制度,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具體規定已經直接或間接地體現在八條中。《總則》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21條規定,禁止溺嬰、棄嬰等傷害嬰兒的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第27條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第三十二條規定: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的特征可以從兩個角度來概括:壹是從靜態構成要件來看,家庭暴力有五個特征:(1)雙方的親屬關系,即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兒媳等。配偶之間的暴力是主流,而婦女大多是受害者。(2)暴力發生地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和生活關系中,以家庭為行為發生地。(3)侵犯的客體集中於身體、精神、性等人身權,即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精神人格權和性不可侵犯權。(4)主觀故意。即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具有目的性和故意;過失不構成家庭暴力。(5)客觀上講,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也可以是暴力恐嚇、威脅、迫害,也可以是消極行為,如使受害人饑寒交迫、不得外出、生病得不到治療等。第二,從動態表現來看,家庭暴力有六個特點:(1)手段的多樣性;(2)行為隱蔽;(3)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4)原因的復雜性;(5)外部幹預的難度;(6)受害程度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