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條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但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壹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遺棄,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第十壹條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壹方尚未退休且不符合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壹方主張將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繳納的部分在養老賬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協議無效,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第十六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壹方或者雙方向另壹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第十九條本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個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壹)對租賃房屋有合法占有的;(二)已辦理註冊手續;(3)合同成立較早。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