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兩個人是有感情的,因為有了愛情的基礎,有了刻骨銘心的愛,所以想在壹起生活。我只想每壹分鐘都和妳在壹起,和妳壹起生活。然後我會和妳生很多孩子,* * *養孩子,* * *賺錢養家。這就是所謂的家庭。
所以當雙方到了這壹步,就已經產生了這樣壹種狀態,這就是愛情的升華,也是愛情的最終歸宿,這也是水到渠成的自然現象!
婚姻,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婚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
壹、結婚的必要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3.必須是壹夫壹妻制。
二、禁止結婚的條件: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三、婚姻關系的成立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
2.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
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關系。
同居字面意思是兩個人住在壹起,壹般指男女在發生性關系的基礎上生活在壹起。在當代社會環境下,男女同性戀基礎上的同居也算同居。
同居是指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身份持續穩定地生活在壹起的男女之間的社會關系。
壹、同居的定義壹般來說,同居有三層含義:
1,同居;
2.夫妻同居,也指男女雙方未婚同居;
3.粗鄙是指男女非法同居。
在我國法律中,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兩種。這種區分的法律依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
(二))(廢止)第1條第1款,即“當事人提起解除同居關系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
第二,同居的形式
1,以婚姻名義同居
1979年2月2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廢止意見》曾將事實婚姻定義為“事實婚姻是指壹男壹女無配偶,未進行婚姻登記,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以夫妻或婚姻名義共同生活也是壹種同居形式。
2.試婚的形式
在《家庭》雜誌的壹項調查中,16.7%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為了試婚: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婚前發現雙方不合適就輕易分手。這說明未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是嘗試婚姻。
3、老年人(寄宿)同居形式
目前,未婚同居者不再局限於年輕男女,還包括許多喪偶或離婚的老年人。因為老人再婚往往會受到子女反對和財產糾紛的阻礙,而老人確實需要壹個伴侶來解決孤獨。因此,為了避免太多的糾紛,壹些老年人選擇與伴侶壹起養老,而不是締結婚姻,只是形成同居關系。
三。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非婚同居的概念最初提出是為了與“事實婚姻”相區別,旨在強調不構成婚姻關系,不受婚姻法的認可和保護。不同的學者對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有不同的看法:
1,“三要件說”:雙方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沒有結婚的意思,同居生活必須達到壹定期限;
2.“四要件”:四要件:符合結婚、共同生活、公眾認可、連續生活的要求;
3.“五要素”說:包括主體、內容、主觀、客觀和壹定時限五個要素。
1.演員是異性戀男女。婚姻只能發生在男女之間,同性不能結婚。這是婚姻自然本性的要求。性別差異和性本能是婚姻關系建立的自然條件。
2.該行為的性質是法律行為。
3.行為的後果是形成夫妻關系。婚姻的法律後果是夫妻關系成立。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通過婚姻成為夫妻。從那時起,他們相互承擔了法律權利和義務。未經法定程序,雙方不得隨意解除已建立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