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與盧梭自然法思想之比較托馬斯·霍布斯於1588年4月5日出生於英國的壹個鄉村牧師家庭。他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代表大資產階級和上層新貴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機械唯物主義創始人之壹。他的名著《利維坦》體現了他的法律思想。盧梭是18世紀啟蒙運動最傑出的代表之壹,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人物。他的政法著作《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和《論社會契約論》使他在西方思想史特別是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霍布斯和盧梭都對自然法進行了闡述,但由於所處的時代不同,思想認識不同,他們對自然法思想的理解也不同。第壹,自然法產生的條件。霍布斯認為,在大自然創造人類之初,人本來就是平等的,表現為人的身心平等。同時,同等的時間可以讓人在同樣的事情上獲得同等的經驗和智慧。人類的這種平等是人性的壹個方面。從這壹點來看,得出人性趨於善即性善的結論是合理的,但他認為“從這種能力的平等出發,就會有實現目標的希望的平等。”所以,任何兩個人想要壹樣東西卻不能同時享受,就成了敵人。”這樣,霍布斯就從人性的平等中得出人性惡的結論。因為競爭,猜疑,榮譽,人與人之間的鬥爭。他由此提出了“自然狀態”是“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狀態這壹著名論斷。盧梭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與人之間在年齡、體質、生理上是有差異的,不存在奴役與被奴役、服從與服從等任何不平等。人沒有邪惡和傷害他人的欲望,只有自愛和對同類的憐憫。這種自愛和慈悲在人與人之間起到道德、習俗、法律的調節作用,人處於自由平等的“黃金時代”。但是,由於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不平等獲得了力量並成長起來;隨著私有制的出現,出現了“所有權”,使人類的不平等根深蒂固。兩人都認為人類在最初的自然狀態下是平等的,只是對平等的理解不同。霍布斯從人的身體、心靈和能力的平等中得出人的平等。盧梭認為,個體之間存在差異,但不存在奴役與被奴役、服從與服從等任何不平等。兩者對平等的理解不同。前者認為人與人之間沒有差別,是絕對平等的,後者認為個體之間是有差別的,但人類在思想和行動的各個方面都應該是自由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描述過於絕對,而盧梭的理解更為客觀。第二,自然法的目的和功能。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總是戰爭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由於生產成果和土地耕種的不穩定,生產沒有進展。沒有文學藝術,人們就不斷處於恐懼和橫死的危險之中,人們的生活“孤獨、貧窮、卑鄙、殘酷、短暫”。這種大家互相交戰的戰爭狀態會產生另壹種結果,那就是沒有是非、正義和非正義的概念,暴力和欺詐成為主要的美德。同時,沒有財產,沒有主權,沒有“妳的”和“我的”之分。在這樣的現實狀態下,人們需要停止暴力和欺詐,走出戰爭的自然狀態,所以自然法必須建立。霍布斯認為,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普遍法則,用來禁止人們毀滅自己或放棄拯救生命的手段,並教會人們拯救生命的最佳行為。盧梭認為,不平等因為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而獲得力量和成長;隨著私有制的出現,“所有權”出現了,使人類的不平等根深蒂固;這時,為了保證富人的安全,奴役窮人,富裕社會通過法律肯定私有制和不平等,即確定富人和窮人的地位,從而使不平等合法化。這是不平等的第壹階段。然後,國家機關和官員產生了,人類的不平等加深了。除了財產不平等,還有強者統治弱者的政治不平等。這是不平等的第二階段。後來隨著國家政權的腐敗,出現了暴政以及與之相伴隨的主從對立,這就是不平等的第三階段。在這種不平等的狀態下,盧梭認為應該特別註意用法律來幫助實現自由和平等。立法的根本任務是確保所有公民的幸福、福利、自由和平等。實現自由平等是壹切立法制度的終極目標,也是所有人的最大幸福。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霍布斯自然法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證人的生命安全,使人得以生存。可以說,追求和平是霍布斯自然法的根本原則和目的。因為盧梭對自然狀態的理解與霍布斯完全不同,自然法的目的和作用也不同。盧梭認為追求自由和平等是立法的終極目標,高於霍布斯。盡管霍布斯和盧梭的自然法思想有許多不同之處,但他們的自然法思想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卻有許多相似之處。1,他們的自然法思想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利,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帝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從而為資產階級革命吹響了號角。2.自始至終,他們的自然法思想都是在為社會契約論尋找理論基礎,促進了現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未來的社會進步起到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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