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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規範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經濟開發和對外開放特殊經濟政策的特定區域。

開發區包括霍爾果斯口岸公園(含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伊寧公園、清水河公園、兵團師。

本條例適用於開發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內引外聯、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開發區應當利用對外開放的區位優勢,拓展對外聯系渠道,發揮港口和交通樞紐作用,吸引國內外資金、技術和人才,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成為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絲綢之路經濟帶示範區。第五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設立機構。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第六條鼓勵開發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建立容錯免責機制。

對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發區開展創新活動。第二章管理服務第七條霍爾果斯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的管理工作。

霍爾果斯口岸園區、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兵團師分別成立管委會,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領導。兵團各師自行建設和管理。

開發區實行封閉管理、開放運作、自主開發、壹站式服務的運行機制。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督促相關政策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快開發區發展。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使自治區級行政管理權。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將其管理權限委托給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放權限後,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需要國家審批的事項,由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報批。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開發區管委會行使屬於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除外。第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二)行使國家和自治區賦予的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

(四)負責招商引資,按規定權限審批、審核、申報各類招商引資項目;

(五)負責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財務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投融資和財務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項目申報、基本經濟數據統計;

(八)負責各類進出口行政事務;

(九)負責開發區的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業務;

(十)負責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及其配套區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十壹)協調財政、海關、檢驗檢疫、邊檢、道路運輸等相關部門的工作;

(十二)負責開發區相應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

(十三)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開發區管委會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與霍爾果斯口岸園區、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兵團師* * *討論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對外宣傳等事宜。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統壹的財政、稅務、統計、登記、國土資源和企業登記管理制度。霍爾果斯口岸園區、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和兵團師管委會應按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報送規劃、基礎經濟數據等資料。第十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並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機制。第十三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制定人才培養、引進和保障措施,創新人才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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