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吉林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是指利用城市公共客運車輛及公共汽車、電車等相關設施,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運送乘客的經營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第四條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交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工商、物價、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壹管理、多元投資、優先發展、方便乘客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六條城市公共交通和客運發展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公共客運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七條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客運發展規劃確定的公共客運用地和空間。第八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客運發展規劃,設置公交站點、公交周轉站點、停車場等各類配套設施。

有條件的路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施劃公共* * *客運車道。第九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機場、陸港(鐵路、公路)、大型商業網點、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體育場館等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和配備公共* * *客運站等設施。第三章資質和經營權管理第十條城市公共客運經營實行資質和經營權管理制度。第十壹條凡申請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場所和經營設施;

(二)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符合技術標準和有關部門規定的車輛和保修設施;

(五)有合格的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第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條件的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活動。

申請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應當向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申領《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活動。

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必須接受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經營資質的定期審查。第十三條新開業、經營權到期且經營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線路經營權。

招標後無經營者投標、中標、競得線路的,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過渡期內處置線路經營權。第十四條取得線路經營權的,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頒發線路經營許可證。

不得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第四章運營和乘務管理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線路、站點、首末班車發車時間、車型結構、配備車輛數量等規範組織運營。未經原決定機關同意,不得變更。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停運或者變更運營線路、站點的,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向社會公告。第十七條非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不得從事城市公共客運活動。第十八條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規定的運營線路、站點、班次、車型、運營時間運營;

(二)按規定統壹制作並懸掛營運標誌;

(三)隨車攜帶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四)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標準,使用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車票;

(五)保持車輛附屬設施、功能完好,符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技術要求;

(六)保持車輛整潔美觀,定期消毒;

(七)服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檢查員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十九條駕駛員和乘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佩戴服務標誌,著裝整潔,使用文明語言;

(二)及時報告線路和車站,積極引導乘客,優先照顧老人、病人、殘疾人、孕婦和帶嬰兒的乘客;

(三)按照城市公共客運交通運營技術要求,安全文明駕駛,關門後啟動汽車,停車後開啟車門;

(四)在指定車站上下乘客,不得過站或者中途停留候客、強行拉客或者使用喇叭招攬乘客;不得無故拒載、中途追客、中途掉頭和不按區間運行時間行駛;

(五)主動售票,向乘客提供車票,嚴格執行驗票規定;

(六)車輛在運行中因臨時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時,應安排乘客不重復購票而換乘同線路的下列車輛;

(七)維護車內秩序,配合公安部門查處車內違法犯罪行為;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 上一篇:含金量高的學歷有哪些?
  • 下一篇:2020學法壹等獎從我做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