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壹律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案發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實施本解釋第二條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資金逃跑的;
(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情況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故意和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並扣除案發前返還的數額。行為人因集資詐騙活動支付的廣告費、代理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送禮等支出,不得扣除。行為人因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除本金不還可以扣除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