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三國法法學考試國際私法要點
概述要求
理解或明白: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沖突規範的概念、特征、結構和類型,準據法的概念和特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征。
熟悉並能運用: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準據法的選擇和準據法的確定。
檢查重點
本章基本考點包括沖突規範、沖突規範類型和適用法律。雖然沖突規範的類型比較簡單,但考生應該了解四種沖突規範各自的特點,並對復習過程中遇到的所有沖突規範進行分類。準據法的特點和確定是重要內容,考生要準確記憶,重點解決區際沖突。
思維導圖
2020年三國法法學考試國際私法要點
壹、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
法律沖突是指不同法律體系在調整同壹社會關系或解決同壹問題時,由於內容和位階的不同而產生的沖突。國際私法中的法律沖突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即同壹民商事關系中因所涉國家民商事法律不同而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
法律沖突的類型主要包括:
①公法與私法的沖突;
(2)空間沖突、跨時沖突和人際沖突;
③平面沖突(即平級法律沖突)和縱向沖突(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
二、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
(壹)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出現
(1)各國民商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正是由於各國的民商事法律互不相同,對於同壹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於是就產生了應當適用哪壹種法律來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民商法律制度的差異是國際民商法律沖突產生的前提。
(2)各國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3)各國都承認外國人在本國的民商事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4)各國在壹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商事法律在本國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壹定的效力範圍,或者只有對內效力,或者對內對外都有效力。法律的屬地效力是指壹國法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事、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國家的屬地優勢。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壹個國家的法律可以在制定者所管轄的領土之外發生的效力,這種效力往往體現了該國的人身優越性,即壹個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僅適用於本國境內的所有人,也適用於居住在國外的本國人。
(二)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特點
1.跨國法律沖突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壹種跨國法律沖突。國際民商法沖突產生於國際社會,是不同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
註意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與同壹主權國家境內不同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有著本質的區別,即區際法律沖突。
2.空間法律沖突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壹種空間法律沖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適用於不同國家並與某壹地區相關的法律之間的沖突。
註意
國際民商法與適用於不同種族、民族、部落、階級和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的沖突,即人與人之間的法律沖突,與同壹地區已實施的、涉及同壹問題的新舊法律的時效沖突,即國際法的沖突,有著本質的區別。
3.私法沖突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私法沖突。它與屬於公法的沖突法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4.平面沖突
國際民商法沖突是壹種平面沖突。各國主權平等,所以各國法律平等,相互獨立。
註意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不同國家民商事法律平等地位上的沖突,與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縱向沖突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
(A)法律沖突解決辦法
通過制定沖突規範,可以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什麽樣的法律,從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沖突法解決方案可分為國內沖突法(國內立法)解決方案和國際沖突法(國際條約)解決方案。
(B)實體法解決辦法
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民商事事實規範,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以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國際統壹的實體私法解決方案可以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案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案。理論上,由於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解決方案優於沖突法解決方案。
2020年三國法法學考試國際私法要點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國籍
自然人的國籍是區分壹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標誌,也是判斷某種民商事法律關系是否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誌之壹。
國籍是指壹個人屬於某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壹個人取得國籍或喪失國籍的條件,都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情,由各國的國籍立法規定。
2.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壹個人居住的地方(客觀因素),具有長期居住的意義(主觀因素)。
3.自然人的住所
所謂住所,是指壹個人在壹定時期內居住的地方。在法律意義上,住宅不同於住宅所有權。住所是壹個人有永久居住意向的居住場所,住所的成立不要求當事人有永久居住意向。
在所有暫住地和經常居住地居住:前者是壹個人偶然或暫時居住的地方;後者又叫經常居住地、習慣居所,是壹個人在壹定時期內居住的中心和場所。
註意
(1)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9條規定:“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法律。”
我國《人民意見》第183條規定:“當事人有數個住所的,以與爭議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地為住所地。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並以其為生活中心的場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律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但醫療、勞務派遣、公務除外。”
(2)法人
1.法人的國籍
關於法人國籍如何確定,主要意見有:①法人成員國籍或資本控制,即根據法人資本控制人的國籍確定法人國籍;(2)機構地方主義,或機構地方主義或註冊地方主義;(3)住所原則;④準據法原則;⑤法人設立地和法人住所雙重使用原則。
我國《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即我國公司法以註冊地為依據確定外國公司的國籍。
2.法人的住所
許多國家主張將法人的住所地法作為法人的屬人法。但對法人住所有不同的理解:①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②商業中心的位置;(3)公司章程中的指定住所理論;(4)表示主要辦公室的位置。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登記為法人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法人的經常居住地(營業所)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股東的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與註冊地不同的,可以適用主要營業地的法律。法人的經常居住地為其主要營業地。”
民通意見第185條: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爭議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4.外國法人的承認
外國法人的承認是指本國對外國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承認。外國法人壹旦被本國承認,即意味著該外國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已被本國承認,具有資格並能有效地在本國從事民商事活動。外國法人在中國是否得到法律承認,這是每個國家的內部事務。
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外國企業確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必須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辦理登記手續。未經批準或者登記,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再比如,《公司法》確定外國公司可以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公司登記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經核準後,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㈢國家和國際組織
1.國家
在國內生活中,國家可以作為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參與民商事活動。比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庫券,接收無主財產。國家在參與國際民商事活動時,不同於自然人和法人。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權、無限責任、國家豁免)。
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簡稱國家豁免,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壹個國家及其財產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享有免受他國管轄和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利。就司法範圍而言,未經壹國同意,他國法院不得對該國行使管轄權或對其財產采取查封、強制執行或其他強制措施。國家豁免是習慣國際法中的壹項重要原則。國家豁免與屬地管轄權(或屬地管轄權)壹樣,是源於國家主權的國家權利。
到目前為止,中國法院還沒有審理過涉及外國及其財產豁免的案件,所以不能從這方面考察我們的實踐。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明確表明了其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的立場和態度,這些立場和態度可以概括如下:
(1)堅持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是國際法中的壹項原則,反對壹國采取單方面措施限制豁免。
(2)堅持國家本身或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壹切活動都享有豁免權,除非國家自願放棄豁免權。
(3)在目前的實踐中,國家本身的活動已經與國有公司或企業的活動區分開來,認為國有公司或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應享有豁免。
(4)有利於通過達成國際協議消除各國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的分歧。
(5)對於無視國際法,任意侵犯國家及其在華財產豁免權的外國,中國可以采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6)中國專門在外國法院出庭為該外國法院的管轄權進行辯護,不視為接受該外國的管轄權。
2.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
(1)國際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國際組織成員不對國際組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國際組織從事的民商事活動是履行職責和實現宗旨所必需的。
(3)國際組織不同於國家,其職能和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條約和章程。
(4)國際組織能夠參與的國際民商事活動範圍極其有限。
(5)國際政府間組織因履行職能的需要,在國際上享有壹定的特權和豁免。這種特權和豁免也適用於參與國際民商事活動的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