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重要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是1958《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中國於1986加入,並於1987年4月22日對中國生效。
中國對《公約》的兩項保留的適用
1.互惠預訂
也就是說,中國僅將《公約》適用於在另壹締約國境內作出的裁決。總之,我國只在締約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而不管當事人的國籍,也不管仲裁機構是否位於締約國。
2.商業預訂
也就是說,我國只對那些根據我國法律由契約性或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引起的裁決適用公約的規定。所謂?契約性或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特指因合同、侵權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義務。
註意,2015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臨時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可見,根據《紐約公約》,臨時仲裁裁決也可以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2)公約關於拒絕承認和執行的規定
1.拒絕承認和執行申請。
根據《公約》第5條第1款的規定,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拒絕承認和執行:
(1)當事人無能力或者仲裁協議無效;
(二)被執行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因其他情況未能進行答辯的;
(三)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的範圍;
註意,如果外國仲裁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可以拒絕對超出部分的承認和執行,但未超出部分的裁決仍可予以承認和執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的約定不壹致,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與仲裁所在國的法律不壹致;
(五)該裁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該裁決已被作出裁決的國家或者作出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法律予以撤銷或者停止。
2.拒絕依職權承認和執行。
根據《公約》第5條第2款,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國家的主管當局自願發現下列情況之壹,也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
(1)根據執行國的法律,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例如,我國《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行政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2)承認和執行裁決違反了裁決被承認和執行地國家的公共政策。
註:總之,原則上,執行地所在國的法院無權主動審查外國仲裁裁決的效力,但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才有權審查。除非符合公約第5條第2款的規定,即①爭議事項根據執行地國家的法律不可仲裁;②外國仲裁裁決的內容明顯違反執行地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申請人和有管轄權的法院
關於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作了原則規定。根據本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需要中國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辦理。
註意,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決的外國仲裁機構無權提出此類申請;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申請。
(2)承認和執行的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為兩年。申請承認和執行可以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當事人只申請承認,不同時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只審查是否應當承認並作出裁定,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申請承認作出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根據1958紐約公約規定的條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決定承認和執行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裁定,無特殊情況的,應當在裁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
請註意,根據《紐約公約》,如果締約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它應根據當地的承認或執行程序規則執行該裁決。
(3)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
我國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必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28日《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外仲裁和涉外仲裁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報有管轄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執行或者拒絕認可執行的,應當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後,可以裁定不予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審查意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註意,中國法院無權撤銷外國仲裁裁決,只是拒絕承認和執行。駁回的理由與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相同,即僅限於仲裁裁決所依據的程序性問題,不能審查證據問題(隱匿、偽造證據)和仲裁員的道德問題(營私舞弊、徇私舞弊等)。).此外,正在審議的項目都是詳盡的條款。
例子
中國A公司和日本B公司之間的商業糾紛在日本通過仲裁解決。因A公司未履行該裁決,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該裁決。中國和日本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關於該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b .由臨時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人民法院不予承認和執行。
C.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該裁決不符合《紐約公約》的規定,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在b公司申請執行裁決期間,應適用日本法律的規定。
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故A項正確,當選。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外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臨時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據此,B項錯誤,未當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涉外仲裁和仲裁事項的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外國仲裁裁決不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必須報請所轄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方可作出不予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執行或者拒絕認可執行的,應當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後,可以裁定不予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據此,C項錯誤,未當選。
根據《紐約公約》,如果締約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則應根據當地承認或執行的程序規則予以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即中國法律的規定。據此,D項錯誤,未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