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規則對於繼承父母財產的人。
房產不僅承載了家庭,還包含了婚姻、教育等資源,這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圍繞房地產,發生了太多的問題,養老,積累財富。很多孩子因為財產分配問題反目成仇,斷了血緣關系。所以理解2021繼承新規則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關鍵是2021民法典關於繼承和房屋繼承的規定有四大變化。
第壹,從2021開始,父母的遺產可以任意給任何人,也包括給任何組織。最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子女不孝順,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或者做得很少,那麽父母可以不給子女或者少分。
以上內容直接否定了過去“父生子”的結論,即使父母只有壹個孩子,孩子也不壹定能得到父母的財產。如果存在虐待老人的情況,父母可以通過法律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也可以立遺囑不給予子女財產。
第二:父母有權為房屋設立“居住權”。這裏“居住權”的概念優先於房屋的證書,也就是說,父母可以為房屋設立壹個“居住權”的客體,讓其壹直使用到死亡,然後房屋可以返還給子女。子女雖然有繼承權,但也只是相當於繼承了房屋的證書,無權趕走“居住權”的人。沒有使用權,在居住權存續的情況下,子女實際上對房屋享有權利。
第三,之前規定除了第壹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之外不會有繼承人,但新規中擴大了這個範圍。在沒有第壹、第二繼承人的情況下,侄子、外甥被納入繼承範圍,可以由其繼承。過去,當沒有第壹和第二繼承人時,財產被收歸國有。2021新規中的規定已經阻止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體現了國家對個人財產和情感歸屬的變相保護,這種方式也得到了很多網友的稱贊。
新規定明確了兒童的平等地位。如果父母偏袒兒子,女兒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要求父母公平對待。但實際上,這壹規定很牽強,很難實施。
第四:過去法律和個人認可的立遺囑方式是公證處公證,但從2021開始打破了這種方式。遺囑公證不再是重點,增加了打印、錄音錄像、口頭立遺囑等方式。同時,為防止老人受脅迫違背自己意願立遺囑,立遺囑時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有多份遺囑時,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同等對待,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而不是公證遺囑。
2021關於繼承的新規定
調整立遺囑的形式
新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錄像遺囑的方式,比以前先用手寫遺囑,再去公證處公證的方式簡單很多。
但值得註意的是,在立遺囑的過程中,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且需要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雙方簽字並註明日期。
有些人可能想知道為什麽需要現場見證人。其實這只是為了保護老人的自主權,防止老人因為“威脅”而設立不符合自己意願的遺囑。
新的繼承寬恕制度
所謂寬恕制度,是指當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將繼承人列入自己的繼承名單,但後來因為繼承人悔改,得到立遺囑人的寬恕,可以重新取得繼承權。
被取消的公證遺囑
如果是按照原來的規定,立遺囑人在公證處公證後重新立幾份遺囑,公證後的遺囑仍然是主遺囑。
但新規中,如果有多份遺囑,則以最終遺囑為主,而不是公證遺囑。
合法繼承人平分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會出現壹些突發情況,沒有時間立遺囑,或者認為沒有必要立遺囑,所以在去世前沒有明確表示財產由誰繼承,所以子女會因為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矛盾。但在新規定中,如果沒有遺囑,財產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不需要爭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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