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配偶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系期間壹方對另壹方的稱謂。丈夫以妻子為配偶,妻子以丈夫為配偶。配偶是基於婚姻的親屬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只要依法與被繼承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使沒有共同生活,他們之間也有合法的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建立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者婚姻關系解除的,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婚姻關系的解除以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為標誌,不論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時間長短,也不論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只有在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判決書生效時,當事人才不具有夫妻身份,不享有法定的繼承權。但夫妻雙方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訴訟期間或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前壹方死亡的,另壹方仍可作為配偶繼承遺產。需要註意的是,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並不具有自然解除婚姻的效力。雙方同意離婚的,雖已達成離婚協議,但在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仍可作為配偶繼承遺產。
我國實行壹夫壹妻制,對於已登記結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現有配偶,重婚或包養情婦的現象應堅決予以懲處。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上述重婚形成的“婚姻”應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重婚當事人不享有配偶繼承權。
第二,孩子
孩子是父母最親的人。父母和子女是家庭贍養家庭和親屬的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主體,有著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所以父母去世後,子女自然應該成為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私生子。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他們不僅繼承生母的遺產,也有權繼承生父的遺產,無論生父是否主張私生子。因此,親生子女,無論是男是女,無論隨母姓、父姓還是其他姓,無論是否隨父母生活,無論是否結婚,無論是否在父母出生前或死亡後被確認,都是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養子女是指因依法確立的收養關系而與養父母發生法律關系的子女。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被收養的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因此,養父母與子女之間虛構的血緣關系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也隨之解除。收養關系壹旦確立,被收養的子女將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當然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由於他們與生身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解除,在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之前,養子女無權繼承生身父母的遺產。此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較大,雖然雙方往往以收養的祖父母、孫子女相稱,但實際上仍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因此發生繼承時,應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
繼子女和繼父母父母再婚時,子女與其父母配偶之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是姻親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不壹定形成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繼子女是否享有對繼父母的法定繼承權取決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撫養關系。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繼承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在法律上形成了虛構的血緣關系,互為法定繼承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繼母、繼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後,仍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可見,被扶養的繼子女具有雙重繼承權,既有繼父母的繼承權,也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還有壹種“幹媽關系”,即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形成的類似父母之間的關系。長輩稱為“養父”(“米歇爾·普拉蒂尼”)和“養母”(“教母”),晚輩稱為“養子”(“幹兒子”)和“養女”(“教女兒”)。因為養子、養女、養父、養母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他們之間的所謂親子關系不被法律承認,他們沒有法定的繼承權,不能互相繼承遺產。
第三,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親近、最直接的直系親屬。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最為密切。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依法享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對此,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這壹規定符合中國的實際。
生身父母與子女之間有天然的血緣關系,生身父母對自己的子女有合法的繼承權,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如果親生子女已經被他人收養,親生父母就不再享有法定的繼承權。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合法權利義務依法恢復的,生父母對子女享有合法的繼承權。
養父母基於收養行為與養子女形成親子關系。收養關系壹旦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會形成直系血親關系,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期間,養父母是被收養子女的法定繼承人。養父母離婚與否,不影響其對養子女的法定繼承權。無論養子女是由養母撫養還是由養父撫養,只要收養關系沒有依法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養父母仍然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
繼父母是孩子對生父或生母的已婚配偶的稱呼。繼父母是否有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應取決於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是壹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有繼承權。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名義上的關系,而實際上沒有撫養關系,則繼父母無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可見,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具有雙重繼承權,既可以繼承繼子女的遺產,也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
第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據此,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兄弟姐妹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互有繼承權。
按照我們民族的傳統和習俗,兄弟姐妹在生活上互相照顧,在經濟上互相幫助,在精神上互相安慰。在現實生活中,健康的兄弟姐妹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的兄弟姐妹,成年的兄弟姐妹幫助父母贍養兄弟姐妹,成年的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後承擔起贍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的責任。這些已經成為我們國家的傳統和習慣。因此,將兄弟姐妹列為法定繼承人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見,兄弟姐妹的範圍應界定為:具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結拜兄弟姐妹不屬於繼承法上的兄弟姐妹範疇,彼此不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血親兄弟姐妹是指父母所生的相互間有間接關系的親屬,包括有全血親關系的兄弟姐妹和有半血親關系的兄弟姐妹。全血親兄弟姐妹,也稱兄弟姐妹,是指同壹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和同父異母兄弟。各國立法普遍承認全是血親的兄弟姐妹和半血親的兄弟姐妹有相互繼承的權利。但是在壹些國家,比如日本,混血兄弟姐妹的法定繼承地位和全血親兄弟姐妹是不壹樣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全血親和半血親的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寄養兄弟姐妹是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其他子女之間基於收養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是法律所發明的壹種旁系血親關系。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被收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子女與父母權利義務法》的規定。同時,被收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解除。可見,收養人的被收養子女與其子女之間形成了收養兄弟姐妹關系,其法律地位相當於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相互繼承權。但被收養人與其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解除,不再享有相互的繼承權。但是,收養關系解除的,被收養的兄弟姐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解除,他們之間的法定繼承權也隨之消滅。被收養人與生父母恢復父母子女關系的,其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也隨之恢復,相互有繼承權。
繼兄弟姐妹是指基於父母再婚的親屬關系。在現代國家的繼承法中,大多不承認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認為繼兄弟姐妹是姻親關系而非血緣關系。我國立法規定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相互享有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立法的獨創。有學者認為,理論依據是繼兄弟姐妹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父母再婚形成姻親關系,所以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應當相互享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立法規定,被扶養的繼兄弟姐妹享有繼承權,目的是鼓勵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幫助、互相扶養,這不僅符合國家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傳統,而且有利於家庭和諧穩定,也有利於減輕社會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而發生。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就不能成為彼此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繼兄弟姐妹之間是否具有法定的相互繼承權,取決於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如果繼兄弟姐妹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只是共同生活,相互之間沒有撫養關系,則繼兄弟姐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享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只有相互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因此,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不是基於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而是基於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另外,異父兄弟姐妹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不影響他們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相互繼承遺產的,不影響其對兄弟姐妹的繼承,即享有雙重繼承權。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孩子對父親父母的稱呼,外祖父母是孩子對母親父母的稱呼。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和孫子女除父母之外最親近的直系親屬。從世界各國的繼承立法來看,有的直接將祖父母定義為順序繼承人,有的將祖父母定義為以父母為尊親屬的繼承順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法定繼承人,這是各國立法的壹般規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祖父母作為孫子女的第二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祖父母的繼承權包括:(1)祖父母對其所生、所收養的子女享有繼承權;(2)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子女、養子女有繼承權;(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養子女有繼承權。這裏應該註意的是,法律排除了受撫養的繼祖父母對繼孫子女和繼孫子女的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祖父母的範圍。根據法律的精神,祖父母作為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應包括因建立收養關系而形成的親生祖父母、親生祖父母、養祖父母。
6.對公婆、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媳婦、女婿。
兒媳、女婿、公婆、嶽父母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沒有天然的血緣關系,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壹般不存在法律上的繼承關系。但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盡到贍養公公、婆婆主要義務的喪偶媳婦,為第壹繼承人。”可以說,這是中國繼承立法的獨創,也是世界上唯壹有此規定的國家。有學者認為有積極意義:中國壹直有夫妻共同贍養父母的傳統。為了弘揚這壹民族傳統,鼓勵尊老敬老的社會精神,充分發揮家庭職能作用,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體現法律公平原則,有必要作出這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