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將舊家電以舊換新的行為。
第三條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2月31日。在此期間,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65438號+0)規定的2011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
第四條家用電器以舊換新遵循“手續簡便、補貼直接、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補貼的方式和對象:
1.凡在家電以舊換新實施地省份註冊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戶籍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將廢棄舊家電銷售給中標回收企業,並從中標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均可享受家電補貼。賣舊家電和買新家電的買家壹定是壹樣的。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政策實施期間,從購買者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企業拆解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拆解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拆解買家出售的舊家電,可享受拆解補貼。
4.政策實施期間,個人購買新家電總量不超過5臺;單位購買新家電,總量不超過50臺。購買新家電不受所售舊家電品種的相應限制。
第六條家電以舊換新補貼包括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和電腦。補貼產品範圍需要調整的,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補貼標準為:
1,家電補貼。按照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400元/臺、冰箱(含冰櫃)300元/臺、洗衣機250元/臺、空調350元/臺、電腦400元/臺;
2.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的種類、規格和運輸距離,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見附件。運輸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企業實際所在地之間的公平距離,具體標準由當地有關部門核定並公布。
3、拆解補貼。根據拆解企業實際拆解的舊家電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電視機15元/臺,冰箱(含冰櫃)20元/臺,洗衣機5元/臺,電腦15元/臺,空調不補貼。
第八,新家用電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標準的要求。第九條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中標家電銷售和回收企業名單及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拆解處理企業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認定。確定的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購買者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申請出售舊家電,回收企業及時收購舊家電;或者購買者先購買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將新家電發放給購買者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同時出具國家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售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獲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應及時準確錄入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類別、品牌、產品生產企業、型號、機身編號、購買者姓名和身份證號、舊家電回收價格、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編號等。,並將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粘貼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
第十壹條購買者選擇中標的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者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應當交售給指定的拆解企業進行拆解。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應當提前向回收企業支付運輸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家電銷售企業持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家用電器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和《家用電器以舊換新(拆解)補貼資金申報表》,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預付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第十五條為方便購買者出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可以參加當地相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的招標活動。
第十六條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良好的信譽,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有回收網點,布局合理,覆蓋面廣;
2.回收網點具備通過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和核對家電以舊換新相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儲存場所和足夠的運輸保障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備壹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經營信用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制定家電回收企業招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十八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回收企業和合格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和財政部備案。引導回收企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範圍,並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經營。符合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享受增值稅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回收企業應當簽訂承諾協議,繳納履約保證金,確保及時以合理價格收購購買者出售的舊家電,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查驗回收舊家電,將回收的舊家電全部出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轉售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 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搞欺詐,不從事以新制售舊家電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條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可以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標活動。
第二十壹條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銷售企業應具有較強的實力、良好的信譽和健全的銷售網絡,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省內銷售企業網點覆蓋縣級;
2.銷售網點具備通過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和核對家電以舊換新相關信息的能力;
3.強大的倉儲和配送能力;
4.有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經營信用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投標的具體條件,在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二十三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和合格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中標銷售企業應當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以正常的市場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格控制進貨,防止假冒偽劣、以舊換新產品流入市場。第二十五條政策實施期間,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確定拆解處理企業。非定點拆解處理企業不得以舊換新收購處理舊家電。
第二十六條拆解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含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的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舊家電拆解處理相適應的分類、包裝、儲存、拆解處理等相關設施設備;
4.不能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品,應當妥善利用或者處置;
5.具備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和核對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舊家電經營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
第二十七條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基礎上,制定和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證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拆解處理企業應當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進行再流通,不從事制售舊充新等違法行為,並在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解處理廢舊家電。
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收到舊家電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拆解處理。
第二十九條拆解處理企業應當在2010 10 31前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進出口、拆解、儲存等所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拆解廠應該只有壹個入口和壹個出口。
第三十條拆解企業應當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立標誌,公開日常接收、拆解、儲存舊家電的情況,並按周將接收、拆解、儲存情況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與舊家電接收、拆解、儲存相關的原始憑證應當妥善保存備查。
第三十壹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設立專門專欄,公開披露拆解處理企業報送的廢舊家電接收、拆解、儲存情況。第壹,家電補貼
第三十二條購買者出售舊家電,應當從回收企業取得全國統壹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應當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機身編號、購買者姓名和舊家電身份證號。
第三十三條購買人在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銷售企業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照銷售價格向購買者開具發票,指導購買者填寫《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報表》(家用電器),當場支付補貼資金,並按照新家用電器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金額收取款項。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買方,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四條購買者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信息:
(1)以舊換新憑證;
(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
(四)購買人的身份證或者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五條家電銷售企業根據以舊換新銷售情況,定期整理購買者的申請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審核後,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家電補貼。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設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各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發放補貼的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補貼。
第二,運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回收企業將收購的廢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並向拆解處理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應註明所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
第三十七條回收企業根據實際售出的廢舊家電數量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直接發放運費補貼,並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申請表》(運費補貼)。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八條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提供的材料:
(1)以舊換新憑證;
(2)舊家電銷售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九條拆解企業定期整理回收企業申請材料,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後,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運費補貼。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發放補貼的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補貼。
第三,拆解補貼
第四十條拆解企業應當定期統計拆解的舊家電品種和數量,填寫《以舊換新家電拆解補貼申請表》,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後,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補貼資金將直接撥付到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設立的基本存款賬戶。
第四十壹條拆解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家用電器拆解補貼申請表》;
(2)家用電器以舊換新憑證;
(3)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銷售發票(附購貨清單);
(四)拆解加工企業預付運費證明(附運費收據);
(5)拆卸記錄表和拆卸產品的銷售證明或處置證明。
第四十二條拆解企業應當對購買的舊家電進行逐壹核對,以舊換新憑證與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當壹致。審核不壹致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舊家電拆解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允許以舊換新買賣舊家電。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申報的補貼表格的初審,審查舊家電是否已拆解、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品流向等。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第四十四條補助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的有關規定,由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督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對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以及青海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受災嚴重的51個縣,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廢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測算補貼資金規模,將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提前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後,落實應由地方承擔的補助資金,及時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助資金。在實施過程中,如實際補貼資金需要超預算支付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先行支付。
第四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環保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對本地區上壹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實和總結,並報財政部進行審核和清算。第五十條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商務部將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組織開展家電以舊換新工作,並發布實施辦法。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定家電回收企業和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培訓,負責印制和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負責制定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管理財政補貼資金。
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家電以舊換新價格指導和監管。
環境保護部負責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將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定拆解處理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家電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和指導家電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質檢、工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家電生產和市場的監督管理。第五十壹條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家電以舊換新的組織實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工作小組,明確責任和分工,落實工作經費,精心組織,加強監管。
第五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促進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方案的函》(商商發[2065 438+00]190號)和本辦法的要求,盡快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包括買方以舊換新的流程、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家電以舊換新的實施辦法等。
第五十三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廢舊家電主要部件完好性規定,監督成功的家電回收企業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廢舊家電。
第五十四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保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通過建立與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企業的聯系機制,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監督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和網點及拆解企業,建立工作檔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督促企業做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和培訓。
第五十六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第五十七條從事家電以舊換新的各類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壹旦查實有違規騙取財政補貼的,要嚴格采取追回財政補貼、沒收履約保證金、罰款、取消資格、向社會公示等處罰措施。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政府暫停直至取消拆解企業資格。201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實施後,三年內不得授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1,違反環保法律法規;
2、騙取國家運費和拆解等補貼的;
3.將收購的舊家電進行再流通;
4、從事制售舊充新等違法活動的;
5.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的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建立家電以舊換新監督管理體系,保證以舊換新工作有序進行。
第六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家電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六十壹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中標家電回收銷售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制度,制定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管理辦法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對申領憑證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駐廠監督。
第六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網的作用,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用電器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各級質監部門依法查處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第六十五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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