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2065 438+02]58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浙200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由市、區共同承擔,區為責任主體。南湖區、秀洲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除外,下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必要時,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由市政府決定,具體實施由市政府委托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下設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南湖區、秀洲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設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城市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四)組織實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五)負責監督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
(六)負責本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的備案;
(七)協助管理城市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
(八)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九)負責本市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統計分析和匯總;
(十)與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區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並在征收範圍內公布調查結果;
(二)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具體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五)具體組織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決定;
(七)按規定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房屋征收;
(八)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的相關手續;
(九)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十)協助管理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
(十壹)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房屋征收範圍內的分戶補償情況予以公布;
(十二)與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的其他職責。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履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公安、城管執法、文物保護、工商、環保、財政、審計、監察、法制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內容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壹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的,建設活動主體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材料;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征收補償的初步方案;
(五)征收補償資金的證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發出後,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增加房屋分割、工商登記、戶口登記、房屋裝修等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中發現未登記建築物的,由市、區政府組織房屋征收、規劃、城管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調查結束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核實,並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調查、登記、核實之日起30日內,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政府。補償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收的目的、範圍和實施時間;
(2)補償方式及補償方式的選擇;
(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預評估基數;
(四)各種補償、補貼和獎勵;
(五)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位置、面積、結算價格和購買標準;
(六)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包括改造區域內的安置房建設或者附近區域的住房籌集方案。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法制等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的修改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市、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的項目,在未得到有效解決或落實可行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3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同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壹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征收市區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損失的補償標準及相關補貼和獎勵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與評估的有關規定評估確定,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不明確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依據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調查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三條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估價機構。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不能協商選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從具有相應資質的註冊房地產估價機構中確定。參與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應當由公證機關當場公證。
第二十六條國有住宅公房或者自辦住宅公房(含非套房)納入征收範圍,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因房屋征收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報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壹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市、區政府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區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三十八條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錯誤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