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經初步核實,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知有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予以公開。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立案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後處理的規定。

反腐敗工作政治性很強,必須在黨的統壹領導下進行,這是我們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根本保證。立案是監察機關查處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規範監察機關的立案工作,保證其準確及時立案,保障被調查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

本文分為三段。第壹款規定了立案的條件和程序。需要立案的,應當掌握壹些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具備立案偵查的條件。具體來說,立案應滿足三個條件:

壹是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

監察機關要求立案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只是指初步確認的部分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而不是全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所有事實只有在偵查階段結束後才能查明,只有在審訊後才能查明。

第二,要追究法律責任。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只是立案的必要條件之壹,並不是所有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都需要立案偵查。是否立案,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情節明顯、輕微的,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確認。

三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備案手續。這裏所說的“規定權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由承辦部門起草立案審查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相關負責人應當嚴格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批準;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未經監察機關批準作出其他處理的;如認為有必要進壹步了解某些問題,應將案例報告退回承辦部門進壹步了解。

第二款規定了立案後偵查方案的確定。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被調查人的情況、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等,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集體研究確定調查方案。壹般來說,調查計劃的內容應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過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預計完成任務的時間,應註意的事項。調查方案壹經確定,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不得擅自改變方案內容。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報經批準預案的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款規定,立案後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告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既保護了他們的知情權,又要求他們積極配合調查。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還應當通知其家屬並向社會公布。這主要是因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很可能已經被拘留,需要通知其家屬。同時要向社會公布,既是監察機關接受社會監督的壹種方式,也是加強反腐敗鬥爭宣傳力度,形成持久震懾的壹種手段。

需要註意的是,立案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其中,前兩個條件是立案時必須同時滿足的實體條件,第三個條件是立案的程序條件。辦案時要特別註意遵守程序規定,嚴禁未經批準立案偵查。

  • 上一篇: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
  • 下一篇:勞動法中關於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