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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及雙方的義務

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1,用人單位有義務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該義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以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責令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與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相同。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為了方便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專門規定。首先,規定了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對相關手續設置了時限,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按照每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勞動者不能壹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於因為更換勞動者前後相關工作無法銜接而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和物資的歸還等。

4、用人單位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對於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有義務將已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至少兩年備查。

實踐中,壹些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勞動爭議,往往是由於時間的推移和勞動合同文本的遺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法核實,法院也難以查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為不利。勞動合同文本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壹。考慮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錄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相關檔案。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

勞動合同的終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是邊肖對勞動合同終止的理解和安排。可以仔細閱讀這篇文章,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和處理。如果妳還有什麽不明白的,或者有什麽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來找專業的律師解答,壹定會完美解決妳的煩惱。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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