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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重視法理學研究

清末,為適應法制改革的時代需要,沈家本大力提倡演繹法學,重視法學研究。他把法學研究視為法律工作的先導。理解法律首先要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的重要途徑就是倡導法理學研究。沈家本意識到現代國家有大量的法律著作。面對浩如煙海的法律著作,法學家們只能通過“與人交流”來“妥協統壹”,找到壹個開門見山的藥方。

沈家本不僅從司法實踐和法制改革方面強調了法理學研究的重要性,而且通過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說明了恢復和發展法理學的必要性。法理學從戰國時期最發達到清代逐漸衰落。特別是清代,清代著名學者紀昀(小藍)編撰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不僅收錄了為數不多的法律書目。手握法律之名的大官還把法律看得無足輕重,其余小官可想而知。因此,沈家本認為在清末特別需要及時恢復和發展法理學。沈家本已經意識到法律和法理學的發展與政治有著極大的關系。法律與政治的興衰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的衰落也能決定其政治的衰落。”法律的興衰可以對政治產生重要影響,即使不壹定導致政治的興衰。第二,沈家本意識到,在法律與政治的關系中,政治仍然是主導因素。政治腐敗會導致“有法不依,學而不用”的現象。歷史上法律的興盛時期,與統治者對法律的重視和對法律的倡導是分不開的。為了推動法學的發展,沈家本極力主張恢復法學博士的職位。沈家本渴望法學在中國興盛,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謂“憲政”上。

沈家本論述了法的概念,但未能說明法的產生與階級鬥爭的關系。他不僅從表現形式方面論述了法的概念,而且非常重視法的內容和作用。認為治國不能無法,法治的實施要以仁為本。他的思想明顯不同於“惡法不如不可能”的論調,他的法權統壹思想批判了封建等級特權觀念,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表現出強烈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精神。並且意識到不應該用法律來發泄個人的憤怒,這是非常有價值的。和許多儒家泰薩壹樣,他也非常重視道德教育的作用,主張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同時,他也非常重視法律實施的問題,這不僅可以彌補不好的法律,還可以使社會穩定。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和執法。所以他非常重視法律人才的培養。

第二,樹立中西結合的修法理念。

沈家本繼承了中國古代的政治改革思想,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改革思想。沈家本在主持修法期間,始終堅持“古為今用,師夷長技”的原則。他既反對數經忘祖,壹味推崇西方方法,也反對門戶之見,全盤拋棄西方方法。日本明治維新後,他積極學習西方法學理論,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所以日本法律界也是“名人輩出,著述漸豐”。沈家本借此說明西方法學確實有值得學習的地方。沈家本提出法學研究要古為今用,中西兼收。

為了使法律的修改適應晚清統治階級的需要,沈家本明確提出:“凡不擅我法者,應受刑罰。去與不去是相反的。擅長其他方法的人要拿。取而代之是愚蠢的。”

他反對嚴刑拷打,在他的堅持下,大清律廢除了嚴刑拷打。他對菜市場執行死刑也極為憤慨,認為對社會沒有好處。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反對攀比都體現在今天的法律中,說明他的思想在當時是先進的、正確的。改善監獄,我們認為應該是感化人,而不是單純的懲罰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受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的影響,他繼承了中國古代以德為刑、以仁為法治的法律思想。他對封建後期極端專制主義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點進行了揭露和批判,對中國近代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雖然沈家本修訂的新法大部分因為“禮教”的反對而沒有頒布實施,但他在法理學上的成就是應該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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