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備條件有三個,即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必須符合壹夫壹妻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這壹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充分體現了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完全自主地締結婚姻,這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男女雙方都是完全自願的,這意味著:
(1)要求雙方自願,不是單方;是我自己的意願,不是別人的意願;這是完全自願的,而不是半自願或勉強同意。
(2)作出完全自願的意思表示的人必須具有結婚能力,並且沒有其他妨礙結婚的障礙,否則按無效婚姻處理。當事人因脅迫、欺詐而作出的虛假同意,或者因認錯結婚對象等重大誤解而作出的虛假同意,沒有法律效力。美國判例法也認為婚姻不能成立,因為同意的表示是開玩笑的或不真實的。雙方不以永久生活在壹起為目的表達他們的婚姻。
(二)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1,法定婚齡的概念,也稱適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從古今中外的立法例來看,法律並沒有限制結婚的最高年齡。但極少數法律,如俄羅斯民法,規定80歲以上男女不得結婚。
2.結婚年齡的立法基礎和歷史演變。結婚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強制性規定結婚年齡下限幾乎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行做法。禁止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對於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利益,有效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法定結婚年齡的確定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發展的成熟度,以及地理、氣候等自然環境條件。另壹個是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口發展的要求。任何國家和階級的立法者在確定結婚年齡時都不能忽視婚姻家庭的作用。這兩個因素中,社會因素的作用更大。由於不同制度和地區的社會和自然因素,對結婚年齡有不同的規定。目前各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如以18歲為基準線,大致可分為三段:
壹是法定結婚年齡高,即男20歲,女18歲左右。
二、普通法定結婚年齡男女約18歲。或者壹方必須是18歲。
三是法定結婚年齡低,即男女雙方都在16歲以下,受教會法影響較深。近年來,隨著婚姻觀念的改變,各國的實際結婚年齡越來越高。英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曾經是男性14歲,女性12歲,男性16歲,女性和男性18歲。根據法國統計局最近公布的統計數據,1992有27個法國* * *的人。654.38+0.4萬人結婚,平均年齡27歲。五歲。此外,許多國家都有“特殊結婚年齡制度”,即當事人有重大理由、正當理由或特殊情況的,可以向地方機關、行政機關或國王、總統、法官、檢察官、父母、祖父母等提出申請。在法定婚齡以下享有結婚特權的人。如果女方在法定結婚年齡前懷孕,經當事人申請,可以批準結婚。為了革除中國封建社會早婚的陋習,中蘇1931婚姻條例和中蘇1934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二十,女六五四三八+08。”1950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男年滿20周歲,女年滿18周歲可以結婚。”
3.我國現行法定結婚年齡1980第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在適用這壹規定時,我們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中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青年男女的成熟度很難在時間上保持壹致。結婚年齡過高過低都會產生不良後果。
第二,正確認識和處理法定婚齡與晚婚晚育的關系。所謂晚婚,是指男25歲以上,女23歲以上的婚姻;所謂晚育,是指女性24歲以後生育的第壹個孩子。關於最佳生育年齡,中國醫學界普遍認為,青年男女在25-29歲,正是生命力最旺盛的時候,在這個年齡生育對下壹代最有利。所以把生育年齡定在25-29歲,既符合晚婚,也符合優生。
第三,未成年結婚的後果。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關系無效,收回結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