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以上是外企裁員補償標準。
法律客觀性: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定期間內,依法集中辭退職工。實行經濟性減員的企業,可以因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減少富余人員。《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砍人。”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應當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 裁員計劃經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後,可以進行裁員: (壹)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賠償。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以下要求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裁員相關知識: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兩個法定條件,只要符合其中壹項,即可實施經濟性裁員:壹是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的。”法定重整期間”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調整債務,對企業進行重整,以恢復其清償債務能力的壹種重新確立的破產制度。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如果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營壹段時間後能夠恢復償債能力,企業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將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是由已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主持的。整頓期滿,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法院將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律整頓期”說明企業經營非常困難。二是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裁員是對員工的集中辭退,所以不適用與員工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部分條件。同時,由於裁員往往涉及面積較大,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22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04年5月17日頒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04號)。10)同時廢止。
壹.第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