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上_避_的水上交通規則。
渡船是最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關系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渡船的質量、運輸的規則以及運輸貨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唐律》卷二十七之律,不如行舟:不如行舟,待舟,寫漏,止於本位。若舟筏應避而不避,則五十;因此喪失公私財產者,降五級;殺人者,減鬥殺三等;在湍流水域特別難,造成傷害的減二等。主司主管各降壹級。無論誰在風暴中死去。在違反公務船私載限額方面,也對非法超載進行了相應的處罰:應當乘坐公務船的,允許攜帶200公斤衣物和食物。違反私載限額,如寄、送,50斤壹人,各50斤;壹百斤兩人,各配壹百杖;每100公斤兩人,每人加壹級,停止犯罪兩年。
《唐律》中明確規定了水上通行的交通規則,這也是迄今為止中國見到的最早的水上通行規則。眾所周知,水上交通不同於陸上交通。船只在水上相遇,躲避的空間狹小。如果不單獨制定交通規則,很容易發生船舶碰撞。為此唐律專門制定了過水規則:要麽沿_,要麽在島上險處相遇,互不避讓,溺水者多,必須讓妳航行,雙方要互相避讓。如果是湍流,也就是上去的人避免隨波逐流,以此類推。否則,違規者五五開。這裏的航行方法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水上交通規則,即上者忌隨波逐流,即向上航行,避免向下的原則。禁止車馬在市區和鬧市區高速行駛。唐朝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遵循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和人口密集的鬧市高速行駛,否則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唐律疏議》卷二十六規定,無故在城內大街小巷行走者,處五十;這樣殺人的,減少戰鬥,殺壹等。殺殺牲畜產品,賠償辦會降價。文章其余部分說,減鬥殺壹等者,殺了畜產,這是允許的。如果有公或私的人要趕緊離開,不要坐;用理智殺人的,用過失來評判。如果因為驚嚇而禁止,如果殺了人,過錯就降低兩級。顯然,從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限制車馬在街巷等繁華地段高速行駛是合理的。
為了加強社會秩序,禁止官員和市民夜間出行。
為了加強社會秩序,防止人民反抗封建政權,唐朝的法律嚴格禁止官員和人民夜間出行,尤其是對首都的管理。《唐律疏議》卷二十六:夜犯者二十;如果有原因,就不要坐。關起門來,開著門去的,都是夜罪。所以表示生意迅速吉祥,兇多吉少,多病。
戊己在討論中作了明確的解釋:公:“五更三更,天門邊擊鼓,聽行人。天漏了,順天門鼓了四百槌,關了門。之後又打了六百槌,所有的門都關了,不準行人。“違者,二十。所以註意到‘關起門來,開著門去的,都是犯夜’。因此,它意味著商業是迅速的。但是公務必須要辦,還有私福,兇,病之類的,都要經過縣裏或者當地政府的批準。但不允許公檢,街邊小店的人就不允許。禁止在關閉的門後和開門前行走,禁止走出車間。如果妳是作坊裏的過客,就不拘泥於這個規律。可見,在唐代,如果有任何公私緊急情況要進出城門,只有憑政府簽發的公檢法才允許通行。
實行旅行證制度
為了防止人們逃離土地,成為社會上的流動人口,中國古代封建政府用法律手段限制人們的出行。任何去其他地方出差或觀光的人都應持有政府簽發的有效證件。通行署和公檢是唐人出行的憑證,類似於現代的護照。凡官民出入關津,都要靠公檢證明身份,通行無阻。在唐代,通常有兩個副本的辦公室,壹個是原件,由官員蓋章,並發送到申請辦公室的人;副本壹份,格式與原件相同,還必須由審判長和審查官簽字,並作為本州刑部或戶部曹的檔案保存。唐朝的公檢通關申請手續復雜。按唐六經第六部《閬中》的文章,通關者,必先自署之邀,若在京,則有救。外面,國家給的。雖然不是部裏,但如果有來源,地方會給的。在現存的敦煌吐魯番文獻中,保留了唐人申請給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