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有組織地非法短時間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十二小時以上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隨著這壹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非法拘禁罪終於有了明確的時間定罪標準,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和迷茫終於有了指路明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1。時間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單純的時間犯不需要其他情節和後果。2.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綁等粗暴手段,或者有毆打、侮辱或者虐待行為的。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但是需要實際上已經達到了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3.結果犯非法拘留,造成被拘留者輕傷、重傷或死亡;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者自殺或者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可以構成拘留,沒有時間和行為要求。4.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十二小時以上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同壹人短時間累計超過12小時的,不論拘禁的具體行為和後果如何,均構成非法拘禁罪。關於拘留壹次12小時和拘留兩次12小時沒有明確的說法,實踐中可以參考為適當。未被非法拘禁3次以上;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壹人的標準外,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了人次標準,凡非法拘禁3次以上即可構成犯罪。鑒於該條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標準,壹般主體實施的非法拘禁罪應慎重參照,可根據具體案情考慮上述短期拘禁他人的時間標準。5.身份犯的司法工作人員在明知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對該人進行非法拘禁。與其他壹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作了特殊規定,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拘留的時間、行為、後果和次數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明知沒有違法事實而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但是“非法拘禁”要嚴格界定,壹些正當的取證工作要和非法拘禁區分開來。涉嫌犯罪的人有義務配合調查,了解案情的人有義務配合作證。非法拘禁罪的其他主要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199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涉嫌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的;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壹)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有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致使被拘禁人自殺或者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被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6.司法人員對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進行非法拘禁的;7.非法拘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在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壹般主體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只是明確了國家機關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罪的具體刑事立案標準。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劃清壹般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法拘禁只有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質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私人利益動機、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壹、追究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標準——“非法性”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扣押、拘禁、禁閉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有必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有罪?首先要考察拘留的“違法性”。違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無權扣押他人?但是以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二、行為人有權拘留他人?但卻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二、追究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是非法拘禁罪的典型延續,持續時間與行為的危害程度直接相關。是否定罪,要綜合考慮羈押的期限、手段、危害後果等因素。但是,目前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現在可以參考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頒布的《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所需時間為24小時以上,黑惡勢力使用軟暴力實施非法拘禁罪所需時間為12小時以上。普通人犯非法拘禁罪所需時間參照上述執行。但時間不是絕對的,特別是對於普通人犯的非法拘禁罪,因為只是參照執行,所以如果其他情節特別輕微或者有正當理由,拘禁時間超過12小時甚至24小時,也要慎重。此外,《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規定》中規定的其他五種情形,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並不意味著對期限沒有要求,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更短;至於會持續多久,沒有全面的、可操作的規定,只能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來把握。三、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嚴重程度——剝奪自由的危害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要綜合考慮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後果、動機等因素。非法拘禁只有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質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私人利益動機、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對於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拘留,不應定罪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拘留,不應認定為犯罪。短時間瞬間剝奪人身自由?應當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的?無害?不作為犯罪處理。”換句話說,非法拘禁?只是在相當程度上?構成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必須認真考慮非法拘留的時間長度。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四。非法拘禁罪的第四個追究標準——法律規定的“凝聚力”在我國法律中,非法限制或者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罰依據是:壹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情節嚴重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論處;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輕微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上述法律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拘留行為區別對待,體現了法律中“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法律銜接的邏輯。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短、情節輕微的行為,不應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而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可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不壹定構成非法拘禁罪。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五、非法拘禁罪的偵查標準之五——討債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拘禁他人,是指索要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債權保護的債法》實施。《關於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的解釋》規定了索要非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索要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或者扣押他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普通債務要求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期限更為復雜。如果雙方未能就債務償還達成協議,債權人可以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在確定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時間時,應當扣除雙方協商的時間。筆者認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1)債權人的“死磨硬纏”是留在債務人身邊,不應視為限制債務人的生活自由;(2)債權人以拉、拽、堵、綁等方式限制債務人離開的,開始計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如果只是口頭上說“不還錢不能走”,不應視為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3)債權人以拉、拽、綁等方式強行帶走債務人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計算在內。如果甲乙雙方發生債務糾紛,甲方去找乙方要債,上午10到達乙方並開始談判,但乙方無意償還,雙方表示要到下午15..乙方有事要走,甲方拉住乙方不讓走。18,甲方見請求無果,自行離開。b不能認為A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是8小時(10 -18),最多是3小時(15 -18)。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標準,尤其是持續時間的確定,涉及到行為人的罪與非罪,應當慎重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68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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