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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關於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的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是承包方,建設單位是發包方。建設工程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針對我國合同意識淡漠、違約行為不斷的現狀,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加強合同規範管理,嚴格追究違約責任是重要保障。筆者根據學習《合同法》的體會,談談對建設工程違約責任的理解及其承擔方式。

壹、違約和違約的分類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說明只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體現。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都是對合同條款的違反,將構成違約。違約有多種形式,可分為以下幾種:根據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違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根據合同是否履行和履行狀況,違約可分為不履行和不當履行。不履行是指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當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履行可以進壹步分為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履行不能屬於債務人客觀上不能履行義務,拒絕履行屬於債務人有履行義務能力,主觀上不履行。不當履行可以進壹步分為瑕疵履行和損害性履行。根據是否造成侵權損害,違約可分為瑕疵履行和損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債務人的瑕疵履行而使履行本身的價值或效用降低或喪失;有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僅有瑕疵,而且導致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受損。根據遲延履行的主體,違約可以分為債務人遲延付款和債權人遲延承兌。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的後果直接導致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我們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基礎,具有懲罰和賠償的雙重屬性。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原則,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關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壹方違約,另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是指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違約方也應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方應當依法向對方進行經濟補償。賠償損失是壹種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壹方違約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的不同,違約金可以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違約金也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壹種方式。定金是指壹方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債權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定金的違約金上。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行使有擔保債權。

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承包人應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應當及時驗收工程並支付工程價款。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鑒於違約性質的不同,債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壹)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壹是提供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和技術要求,並對所提供資料的時間、進度和可靠性負責;第二,為測量人員和設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第三,按照合同規定向勘察人和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第四,勘察設計人員的工作成果應當予以維護,不得擅自修改或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2.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提出了勘察設計合同中發包人違約的三種具體處理方式,即發包人變更計劃、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逾期不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都會導致勘察人和設計人的額外工作量,從而導致勘察設計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因此,發包人應對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延遲履行承擔責任,並根據勘察人和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額外費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方案、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在這裏,雇主應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的,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支付勘察設計費外,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其他違約責任。因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讓給第三方使用的,發包人應賠償相應損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著作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交付給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復制或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項目。如有上述情況,乙方有權要求賠償。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壹是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第二,為施工員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合施工員的工作;第三,按合同約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預付款;第四,在不幹擾施工方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第五,按合同向施工方支付進度款;第六,組織竣工驗收,支付竣工結算。

2.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的,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由發包方承包。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方有權要求賠償工期和費用。

如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建築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方無法正常作業等。,發包人應對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延遲履行承擔責任,施工人可停止或延期施工,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這裏雇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後,如果有質量問題,就要重新開挖,去掉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和浪費。因此,隱蔽前,施工單位應先進行自檢,然後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經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進行隱蔽施工。隱蔽前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既是業主的權利,也是業主的義務。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檢查,施工人將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延誤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方有權要求賠償工期和費用。

施工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後,獲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是施工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這是建設方根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通過這壹法律設計,加強了對建築商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為解決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壹)勘察設計合同承包方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中承包商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承包方的主要義務是:壹是按照勘察設計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二、配合施工,做好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的設計問題,負責設計修改,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2.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勘察設計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如果勘察設計質量存在缺陷,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就會喪失。勘察設計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勘察設計合同的要求。勘察人、設計人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因有缺陷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勘察人和設計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勘察設計文件,他們將承擔延誤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時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在這裏,勘察人和設計人通過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來承擔違約責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方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壹是做好施工準備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三是在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隨時接受發包人對進度和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四,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完成工程,參與竣工驗收,交付工程;第五,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我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我方將負責維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質量是決定建築工程質量的關鍵。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應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偷工減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方應對施工質量承擔違約責任;施工方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延誤履行合同的責任。因此,《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裏建設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是繼續履行,同時承擔逾期交付造成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可以選擇支付違約金、降低價款、行使有擔保債權等適當方式要求建造人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也關系到使用者的權益和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施工方不僅要對施工質量負責,還要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如果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由於建造方的原因發生質量事故,造成發包人、最終使用人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那麽建造方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而產生建造方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責任競合。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向施工人要求賠償,其他受損害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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