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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根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第三條【行政許可】企業應當按照資質標準的要求申請相應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第二章企業資質分類

第四條【工程勘察】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需要,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包括:巖土工程(巖土工程勘察、設計、試驗、監測與測試、咨詢、巖土工程治理(包括地質災害治理)等。))、水文地質(水文地質填圖、勘探、測試試驗、成果整理等。)、工程測量(平面與高程控制測量、白皮書測繪、航空與地面攝影測量、專業工程測量、制圖等。),等等。

第五條【工程設計】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包括:

(壹)從事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包括廠(礦)區內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配套建築等所有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建、施工、環保、消防、建築智能化、安全、衛生、節能、防雷等設計。

(2)從事民用建築工程和壹般工業建築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的民用建築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結構設計、地下工程設計、住宅小區、廠前區、廠生活區、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和單體設計,以及上述建築工程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

第六條【建築】本規定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保護)和拆除活動。

第七條【工程監理】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就工程質量和安全、工期、造價等進行監理的活動。

第八條【資質分類】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建設工程勘察分為三個序列,綜合、專業和勞務資質;工程設計分為四個序列,綜合、工業、專業和特殊資質;工程建設分為總承包、專業承包、分包資質三個序列;工程監理資質有幾個專業工程類別。

第九條【資質等級劃分】建設工程勘察監理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工程設計資質設置綜合、A、B、C四級;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分為特級、壹級、二級、三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資質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資質分類和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制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企業資質標準進行重大修訂或者調整時,應當在標準發布後至少六個月實施。

第三章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十壹條【許可機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建設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綜合設計甲級資質、監理甲級資質、施工總承包特級和甲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甲級資質。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的建築工程企業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乙級、丙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下資質,部分專業承包壹級資質,所有專業承包、分包的二級、三級資質,監理二級、三級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的建築工程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許可原則】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嚴格依法開展許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企業資質許可程序

第壹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申請內容】建築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申請增項、申請升級、企業改制、分立、合並等。,需要重新審批資質。

第十四條【申請辦法】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企業,可以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中的壹類或者多類企業資質。

取得綜合勘察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勘察專業和勞務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勘察活動。

具有綜合設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設計行業、專業或專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設計活動。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不申請專業承包資質從事相應的施工承包活動,但不得申請分包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只能申請本資質序列內的同類勞務資質。

第十五條【受理機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對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中央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三層以內的獨資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受理方式】資質受理部門隨時受理企業的資質申請。

第二節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企業首次申請資質】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時,應當根據資質標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壹)通過網上建設工程申報的建築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三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營業執照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畢業證書;國籍證明、簡歷、就業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等。企業法定代表人。

(五)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執業印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及相關業績有效證明材料;

(七)企業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八)資質標準要求的工作場所的購買(租賃)合同和發票;申請施工資質的企業還需要提供設備購置(租賃)發票等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企業申請追加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原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建築業企業申請追加資質的,還應當提供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九條【企業升級】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根據資質標準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壹)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最近三年的相關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及報表;

(三)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四)相關證明材料(合同、驗收資料、結算等。)所要求的相應資質標準。

第二十條【企業改制】申請企業改制重組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分立設立新企業申請資質時,原企業和新企業應向企業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還應提供分立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和原企業的資質證明。

企業合並組建新企業申請資質,除向企業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合並方案、批準文件和合並企業的原資質證書。

第三節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壹條【備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其依照本規定核準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審批程序】建築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如下:

(壹)資質受理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對申請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並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對於按規定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的資質申請,資質初審部門在資質申請材料上簽署初審意見後,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資質的,同級相關部門將派員參加初審;

(三)資質審批部門進行審查時,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資質的。,同級有關部門應當派員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審查;

(四)資質審批部門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

(五)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公示審查意見。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標準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發布準予行政許可公告,並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不得增加項目和升級的規定】建築業企業申請增加項目和升級資質,在申請之日前壹年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壹)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企業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由於企業的責任,工程建設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壹定後果的;

(六)以欺騙手段申請資格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執業人員註冊變更】企業首次申請資質,具備註冊人條件的,應當自審批公告發布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冊人註冊手續,並在領取資質證書前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加蓋註冊執業人員有效執業印章的註冊證書復印件;逾期不提供的,視為放棄申請,資格證書不予辦理。

第二十五條【資質證書】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資質證書的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證書註銷】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第二十八條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開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60個工作日,企業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續期,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公眾查閱】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資質審批情況,方便公眾查閱。

第四節評審期

第三十條【受理和初審】資質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出的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

第三十壹條【審查決定】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書面審批決定,並將審批結果在公共媒體上公示。

第三十二條【公示時間】資質審批部門的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5節變更

第三十三條【證書變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隨時受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申請。

第三十四條【變更程序】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變更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和資質證書編號的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變更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和更新。

第三十五條【人員變更】企業註冊執業人員、項目經理、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壹個月內按照資質受理審批程序向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和更新。

第三十六條【變更申請材料】企業因改制、重組、分立、合並以外的原因發生變更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書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企業資質證書補領(含增項、補發或遺失)的,辦理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企業資質證書及電子文檔的補充申請;

(二)遺失補發證書的,需提供在公共媒體上刊登的聲明。

第六節其他

第三十八條【資質等級限制】首次申請或申請追加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企業最高資質等級為乙級;首次申請或申請追加施工資質為最低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追加資質,按實際標準審批。

第三十九條【評審辦法】企業同時申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兩類及以上企業資質時,其技術人員、註冊資金、辦公場所等資質可合並評審。

第四十條【專業人員註冊】取得多項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可以分別在同壹企業註冊執業。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建築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建築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的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企業的監督檢查,通過檢查企業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質量安全狀況等履行監督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三條【層級監督】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現場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壹)進入建設項目活動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

(三)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作出說明;

(四)采用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幹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條【異地監督檢查】建築業企業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意見或者處理結果依法抄送資質審批部門和企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舉報投訴】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有權向資質審批部門舉報投訴,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資質審批部門,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撤銷其資質,企業可按實際資質等級標準重新申請。

第四十九條【資質註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相關企業資質註銷手續: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資質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應當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建築工程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信用檔案。

建築業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投訴、舉報及處理、行政處罰等內容。;建築施工企業的信用檔案還應當包括工程質量安全和未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建築業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或者頒發資質證書,同時給予警告,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企業資質。

第五十二條【非法取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該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企業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在辦公場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和核準企業資格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法定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企業資質申請或者不予企業資質許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行政許可費】資質審批部門實施建築工程企業資質許可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並按批準的預算撥付。

第五十五條【工程總承包】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範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五十六條【建設項目管理】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項目管理企業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分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企業資質。

第五十七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3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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