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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山體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山地保護,突出山地城市特色,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納入城市山體保護規劃的山體保護。

本條例所稱山體保護,是指保護山體的地質地貌、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活動。第三條山體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工作,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山體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保障山體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山體保護工作。第五條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城市山體保護的規劃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山體保護規劃範圍內采石、挖砂、取土的監督管理。

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山體保護規劃範圍內森林采伐、改變林地用途和破壞植被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綜合執法職責,負責查處山體保護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建設、公安、交通、民政、農業、旅遊、金融、環保、水務、文化、宗教、人防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山體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山體保護工作,組織動員村民和居民參與山體保護。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和解決下列山體保護重大問題:

(壹)山區重大自然災害的防治;

(二)山區保護政策和重要山區保護措施的確定和實施;

(三)涉及山區的國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設;

(四)協調山體保護聯合執法行動;

(五)山體保護信息* * *享受和發布;

(六)其他需要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工作,依法接受監督。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或控告侵占和破壞山體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體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對在山體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山地保護法律法規和山地保護知識,對違反山地保護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林業、園林、環保等部門編制城市山體保護規劃。

國土、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市山體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勘測、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信息。

城市山體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城市山體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規劃草案,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準城市山體保護規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議情況,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山體保護規劃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下列山體應當納入城市山體保護規劃予以保護:

(壹)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內的山體;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山體;

(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名勝古跡、地質地貌遺跡和山體;

(四)自然保護區內的山地和生態公益林;

(五)城鄉規劃、城市綠線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山體;

(六)經評估認為應當保護的其他山體。第十四條城市山體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壹)山體保護名錄;

(二)保護範圍和邊界;

(3)保護計劃;

(4)分類保護措施;

(五)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

山體保護圖應當明確山體的空間位置、性質、面積和高度。

山體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山體的系統性、功能性和景觀特征進行分析和評價,並選擇部分山體作為重點保護山體。對重點保護山體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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