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測繪市場活動,是指委托、承包測繪項目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是指在測繪活動中,利用計算機、網絡、空間定位等技術,對各種地理信息及其數據進行處理,並向公眾傳播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第三條從事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競爭、自願協商的原則,不得分割、封鎖或者壟斷測繪市場。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相關的測繪市場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對測繪市場活動的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查處。第二章市場主體第六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七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應當通過測繪專業技能鑒定。
禁止出借、轉讓、出賣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質材料。第八條測繪單位在其註冊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並持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到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單位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具備與承擔測繪項目同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儀器設備條件。第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測量標誌的,應當在實施測繪前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第十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工程承包第十壹條測繪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下列測繪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壹)投資50萬元以上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五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中測繪投資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測繪項目。
經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列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國家安全部門或者保密部門確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
(二)搶險救災測繪項目;
(三)應對突發事件急需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
承包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十二條招標單位應當根據與測繪項目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設定投標單位的最低測繪資質等級。第十三條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招標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測繪項目招標文件報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招標項目的評標由招標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專家不得少於50%。評標委員會中的測繪專家應當從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測繪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測繪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第十五條測繪項目招標壹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單位,應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單位。
綜合評價法的指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
(二)投標單位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
(三)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方案;
(四)測繪項目質量保證措施;
(五)投標人的市場信譽;
(六)投標單位的測繪項目報價;
(七)招標人的服務承諾;
(八)依法應當納入考核的其他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