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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要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和關愛婦女,為婦女平等享有發展權利、機會和成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依法享有特殊權益。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實施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定保障婦女權益的政策措施,決定保障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性別監測統計、評估監督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壹)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工作;

(二)組織宣傳有關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三)研究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和修改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受理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五)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理的事項。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主任,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六條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性別平等,團結和動員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第七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性別平等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對性別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各種保障婦女權益的公益活動。第九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單位對獲得“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的婦女進行獎勵。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十條省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25%,並逐步達到30%;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25%。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壹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壹。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壹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壹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婦女。第十二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比例高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女性領導和管理人員。

有關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實現性別平等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

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性領導和管理人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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