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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監督。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和區域性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業(行業)和本地區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基層工會對本單位工會進行勞動法律監督。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勞動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第六條由勞動行政部門、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研究解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工會應當對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工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組織第八條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承擔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工會、產業(產業)工會和區域工會應當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勞動法律監督員。第九條地方各級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建議;

(三)向同級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報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四)參與本地區、本行業(行業)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調查;

(五)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工作。第十條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監督本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受理單位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反映,進行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建議;

(三)向同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和上級工會報告本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四)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

未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第十壹條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勞動法律監督員(以下簡稱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由同級工會從其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相同。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社會方面的代表和專家擔任顧問。第十二條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熱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的專業能力。

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向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頒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並組織培訓。第十三條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不得以占用工作時間為由扣減其工資福利。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任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崗、降級、撤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職期限的,除個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退休或不願延長外,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第三章實施監督第十五條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1)平等的就業形勢;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三)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四)工資薪金的分配、支付和福利;

(五)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七)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八)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

(九)發展職工教育培訓和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十)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執行情況;

(十壹)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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