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壹部署,充分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將防控工作落實到細節;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患者密切接觸者和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防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的統壹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交流、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並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和提交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重視合理建議。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預防控制的需要,可以發布疫情預防控制的決定和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有關場所使用、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征用場所、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緊急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情調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救治、隔離等臨時性緊急行政措施。,但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壹)建立健全防治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2)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設施;
(三)調查本單位人員的疫情,監測本單位人員的健康,對本單位的場所和設施進行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的人員和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根據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七)嚴格執行政府關於復工、開學的規定;
(八)政府要求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也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工作、學習和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並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壹)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和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癥狀時,及時到發熱門診就醫,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患者密切接觸的人員和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報告,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居家醫學觀察,並服從管理;
(四)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戶外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
(五)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供應的統籌力度,優先保證患者救治和壹線醫務人員、疫情防控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求;增加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保證城鄉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使用及相關工程建設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捐贈財產的規範管理,確保捐贈財產接收、支出、分配、使用和監督的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