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應急管理部門和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統籌建設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力量。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指導、建設、保障和優待工作。第二章組織形式第五條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滅火和其他以挽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參與群眾救助工作;
(四)開展消防檢查和日常消防管理;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建設納入消防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場所的布局和建設方案,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報設區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監督和指導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的建設,確保符合相關標準。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向省消防救援機構報告。第七條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投入執勤前,設區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對場地建設、車輛裝備和人員配備進行驗收,並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不得擅自停止執勤運行;遇有特殊情況,確需停止作業的,應當經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第三章人員管理第八條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省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標準、程序和退出機制。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組織招聘。第十條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誌願從事消防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六)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受聘為政府專職消防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終身制,其工資待遇與崗位等級掛鉤。崗位分類、使用年限和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考核合格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相應的崗位等級證書。第十二條建立政府專職消防員考核機制。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政府專職消防員職務等級、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