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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第三條高速公路管理應當堅持集中統壹、安全高效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高速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職責。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條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並有權舉報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第六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高速公路養護標準及時組織養護和維修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確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的通信、監控、收費等現代化管理系統和設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第七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影響公路安全和暢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及時組織修復。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協助修復。第八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路面養護、設施維修等作業時,現場應當設置施工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反光標誌服裝;營運車輛應有明顯的營運標誌。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土地和附屬設施的,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簽訂不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協議;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土地、附屬設施的,應當支付補償費;損壞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屬設施的,還應當按照原標準修復或者賠償。第十條新建、改建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梁、渡槽、管道、牌坊、涵洞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立項。凈空高度不得小於5米,總跨度不得小於高速公路規劃確定的路基寬度。需要埋設地下管線和高速公路上管線的,深度不得小於1米。因施工造成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屬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標準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壹條公路邊溝(截水溝)外緣30米以外的建築控制區,應當設立標誌、標樁。在建築控制區內,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和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標誌和標樁。第十二條嚴禁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周圍200米範圍內、高速公路隧道上方100米範圍內以及隧道外從事采石、挖沙、取土等妨礙高速公路橋梁和隧道安全暢通的活動。禁止在高速公路兩側從事可能危及路基和車輛安全的爆破作業。

因搶險防汛需要修建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影響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第十四條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標誌。第十五條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傾倒垃圾、設置障礙物、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汙染物,以及從事其他損害、汙染高速公路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活動。第十六條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的,遇有障礙物、故障等情況除外。,不準隨意停車、上下人或裝卸貨物。第十七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的分道線標誌分道行駛。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km,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10km。如有限速交通標誌,應按照限速標誌行駛。第十八條在同壹車道行駛的車輛,後車和前車必須按照下列規定保持距離:

(壹)車速在每小時70公裏以下的,車間距不得小於70米;

(二)時速超過70公裏時,車間距不得小於100米。

車輛在雨、雪、霧及夜間或結冰路面行駛時,應減速慢行,加大車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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