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是指為緬懷或紀念近代以來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專門修建的紀念館、亭、塔、紀念雕像、紀念墻廊、烈士陵園、烈士陵園(園)等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日常保護、管理和維修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具有重要紀念和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或者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協調機制,整體推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模範城市(縣)評價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對屬於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辦理土地權屬證件,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單位,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日常保護和管理。第七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履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職責:
(壹)設立保護標誌,建立相關檔案;
(二)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規範,方便對英雄烈士的尊重和悼念;
(三)維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整潔的環境和氛圍,維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安全和紀念、致敬、悼念英雄烈士的活動秩序;
(四)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或誌願翻譯人員,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五)收集、整理、保管和展示陳英雄烈士遺物和事跡的史料,屬於文物的,應當依法鑒定和保護。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和宣傳,加強英雄烈士遺物和史料的收集和整理,編制和完善英雄烈士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本地資源優勢,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破壞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娛樂、健身、經營等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損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安葬遺體或者從事與紀念英雄烈士無關的活動。第十條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第十壹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財產、提供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二條每年9月30日烈士紀念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行紀念活動,緬懷英雄烈士。
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安葬儀式。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祭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方式,引導公民緬懷英雄烈士事跡,繼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英雄烈士遺屬提供便利。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在傳承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方面的教育作用:
(壹)推動將符合條件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納入紅色旅遊等相關發展規劃,納入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中小學科研基地和紅色旅遊景區;
(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供公眾瞻仰和悼念英雄烈士;
(三)在清明節、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村、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紀念英雄烈士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