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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生中的作用,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建設中醫藥強省,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中西醫並重、繼承精華、整體創新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制,明確中醫藥主管部門,合理配置人員,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中醫藥發展規劃,制定中醫藥發展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對中醫醫療機構、人員、服務和臨床用藥實施監督管理;

(三)組織中醫藥資源普查,促進中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扶持政策;

(四)組織中醫藥人才培訓;

(五)組織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指導中醫藥科研能力建設;

(六)挖掘、傳承和推廣中醫藥理論和技術;

(七)中醫管理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對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中醫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符合國家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人民健康需求,調整和完善中醫醫療機構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診療設備。

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建設標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逐步達到三級醫院建設標準,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達到三級醫院建設標準。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中醫科和床位。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醫師,設立中醫門診等中醫綜合服務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第八條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時,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批復應當報送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第九條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類中醫醫療機構。鼓勵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各種所有制的中醫健康服務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定、服務購買、公共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診室。對中醫診所和僅提供中醫服務的診所,不限制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的布局和數量。第十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醫診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但不能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第十壹條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控制非衛生技術人員進入,衛生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中醫人員比例應當超過60%。第十二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藥為主要服務的辦院模式和服務功能,發揮中醫藥優勢,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和服務,加強專病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中國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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