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基本原則?
1,嚴肅政策,把握重點。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是農村計劃生育的壹項基本獎勵制度。獎勵扶助的重點是: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獨生子女和二女戶夫婦。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生育行為,不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2、統壹政策,嚴格控制。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界定,是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依據我省制定的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市、縣(區)自定政策嚴於或寬於省有關政策規定的,以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
3、條件相同,缺壹不可。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對象是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確定的。國家規定的四個條件:壹、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二、1933 65438+10月1後出生,1973至2001期間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生育。第三,有壹個孩子或兩個女孩或孩子已經死亡,沒有孩子。第四是要60歲。該省規定的條件是: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現無子女的父母符合國家規定的前三項條件的,從55周歲起提前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二、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政策規定
(壹)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
1.本人及配偶戶籍在家鄉(鎮、街道)。
2.定義為“農村戶口”是指在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農村居民戶籍定義為農村居民及其配偶在村民委員會中承包責任田、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不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建檔立卡登記地址。
3.對已改村整村居住的村民,參照建檔立卡農村居民的確認條件(有承包責任田、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且不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由市政府認定並報省人口計生委備案。
4.非農轉非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參照界定為農村居民戶籍和已建立農民非農轉非戶籍的確認條件執行,即本人及配偶在村委會登記,有承包責任田,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不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5、喪偶或離婚現無配偶,要界定本人戶口是農業戶口還是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6.本年度遷入並落戶農業戶口,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從下壹年度的1+0開始享受獎勵扶助待遇。
(2)10月0933+65438+65438之後出生,1973至2001期間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生育的。
7、1972 8月15吉格[1972] 91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政策文件,明確提出“每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1933 65438+10月1之後出生,1972 8月15之前結婚的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定義,追溯本文件。1972年8月至1979年7月6日的生育政策也是根據這個文件制定的。
8、1979年7月7日至19年3月19、生育政策以當時省裏制定的政策文件為準。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 65438+2月31,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如果兩個女孩出生在8月10、8月1972和7月6日1979之間,則不考慮間隔。
1.在有關早婚早育規定之前生育的,按照育齡早於法定婚齡的時間延遲享受獎勵。
(3)有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已經死亡且無子女的。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2、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只生育壹個孩子或兩個女孩。
3、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生育後現已生育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4、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生育後其子女死亡無子女的。
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壹個子女死亡後,前壹個子女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6.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和再婚後生育的子女數合並計算,只有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7.合法收養子女後,子女總數為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不計入子女數。
8.婚後所生子女死亡,離婚或喪偶後單方合法收養子女。
9.供收養的兒童包括在其父母所生子女數和現有子女數中。
(四)年滿60周歲。
20、按本人出生日期,2005年65438+10月1年滿60周歲的夫妻。
1.夫妻雙方只有壹方符合年齡條件的,只將符合年齡條件的壹方列為獎勵扶助對象。
2.按照國家規定,對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身份證出生時間為準,對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五)對本省規定的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無子女的父母從55歲起提前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3.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現在無子女夫妻定義為2005年6月5438+10月1後年滿55周歲的人。
4、獨生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年滿55周歲納入獎勵扶助對象的,應符合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為獎勵扶助對象?
四。獎勵扶助規定的終止享受獎勵扶助的農業人口的戶口性質、婚姻狀況、子女情況發生變化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終止獎勵扶助資金,並辦理退出獎勵扶助的手續:
1,本人或配偶賬戶性質發生變化,不符合規定條件。
2.本人或配偶違反政策再生育壹個孩子。
3.子女數量增加後(包括因合法再生育、收養、領養、婚姻變化等原因造成的子女數量增加),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4.再婚後,合並子女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戶口遷出當地。
6.審批出錯。
7.其他人。
五、享受獎勵扶助申請材料
1,戶籍證明
2.身份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子女身份證明;
5、近期免冠壹寸照片
6.其他相關證明。
六、屬於下列情況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1,992年4月《收養法》實施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收養後,戶口在壹起;
(2)有村委會和村計生協的證明;
(3)有十人以上證明。1 . 0992年4月至31 . 0999年3月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訂立的書面協議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1999 4月1後收養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與孩子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2.子女死亡且已辦理戶籍登記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註銷戶籍證明;子女死亡,但未進行戶籍登記的,應提供公安部門或醫院或村民委員會出具並經鄉鎮計劃生育機構核實的死亡證明。
3、離婚,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喪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或醫院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4.結婚證缺失的,需提供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戶籍卡、戶口簿確認婚姻狀況。生育證缺失的,發證機關應當根據各階段生育政策出具證明,並簽字蓋章。《獨生子女光榮證》遺失的,由原發證機關核實後出具證明,並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家庭給予財政、技術、培訓等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