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量刑標準分為三級,即三年以下普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肇事逃逸或者情節惡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比較抽象,實踐中不易把握。為此,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細化了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這壹規定明確了交通肇事罪。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僅要看損害後果,還要看事故責任的劃分。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構成交通肇事罪。
壹是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他們只是對事故負同等或次要責任,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需要民事賠償。
二是造成3人以上死亡,承擔事故同等以上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只負次要責任,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沒有人員傷亡,只有財產損失,且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無力賠償,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損失在30萬元以下,或者只是同等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只是壹般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果出現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或者出現肇事逃逸的情況,我們該怎麽辦?如前所述,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或者有肇事逃逸情節的,是加重處罰的標準之壹,所以《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規定: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由此可見,壹人或多人同時受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只是壹個只需要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的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但行為人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壹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從而杜絕醉酒、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違法事件的發生。
醫學術語“重傷”在前面的敘述中已經多次提到。至於什麽樣的傷害屬於重傷,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那麽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重傷呢?這個需要法醫鑒定。具體來說,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當地法醫鑒定機構對傷者傷情進行鑒定。該標準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這個文件可以在網上找到,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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