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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被告(本案被告1):淩,女,漢族,X月25日出生,198X,農民。

委托代理人:黃,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就原告龍巖市永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申請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案作如下答辯:

1.被申請人不是該筆借款所涉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被申請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2.原告在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如:

2.1其主張被申請人及後期借款人閆某生於2014.12.65438年7月向其下屬龍潭信用社借款2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被申請人未在擔保借款合同上簽署借款人姓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了涉案貸款已投保的事實。

事實上,本案涉及壹筆貸款,即後期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龍潭信用社捆綁的太平洋保險公司?保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額20萬元。

因此,涉案貸款的償還應優先向保險人索賠。

第三,當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貸款保證合同法律關系發生重疊時,原告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優先考慮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以符合被保險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真正體現公平原則,體現保險在化解風險中的作用。

4.雖然被申請人在承諾書中借款人配偶壹欄簽字,但並非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函是貸款人單方制定的打印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意在增加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範和降低貸款人的風險。

被申請人認為承諾函不合法,不能作為原告主張被申請人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有效證據。

從常識和常理分析,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後,其20萬元的還貸風險已得到充分保障;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簽署承諾書,嚴重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自願、公平原則。

但現實就是這麽不公平。對於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是沒有辦法辯護的。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其要求簽字,承擔無限風險。

被告請求法院,根據法理學、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認定該承諾函為格式條款無效,不予采信。

動詞 (verb的縮寫)原告主張從2065438+2005年2月30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是沒有根據和沒有正當理由的。

借款人於2015.11.13死亡。從法律上講,他的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然後繼續計算借款利息,是沒有根據的,也是不合理的。

被申請人(淩的委托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二)

答:廖某某,男,19XX日出生,11,漢族,住賀州新城六區XX。

答:李某某,女,19XX年6月出生,漢族,廣西省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

被申請人:李某某,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廣西省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就李某某訴廖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壹案進行辯護如下:

被申請人只是賀州市XX路被申請人家裏的居民,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並不認識。被申請人通過被申請人的朋友何XX(證據1)在賀州市XX路租了該房屋五樓的單間。

被申請人居住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被申請人忙於XX縣化妝品商店的工作。

本案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條”,應該是從被申請人家被盜(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立案)開始的。

2009年8月初,租住賀州市XX路XX號6樓的何XX向被申請人反映其住宅鑰匙丟失。

被申請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得亂七八糟,被申請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照片、個人借款合同、2007年6月被申請人從李安堂信用社借來的房產抵押資料等壹些重要的個人資料全部被盜。

被告持有的《安代保意外傷害保險委托書》(證據6)證實了李安堂信用社以房產抵押貸款的事實。

被申請人在向李安堂信用社貸款時,以賀州市XX路的房屋作為抵押,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和《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抵押(質押)承諾書》(被盜)。

被申請人的舉報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申請人李列為重點對象,決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同時,被申請人到賀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查詢,發現被申請人位於賀州市XX路的房產再次被抵押。

對此,被申請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2009)合巴初航字第47號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房地產抵押登記。經壹、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賀州市XX路(證據2)。

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

這些材料包括: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廖借款38萬元現金抵押房產證、土地證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證據5)、本案中出現的借條。

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但都是假的,處處與基本事實不符?硬傷?。

主要包括: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2009年5月23日,抵押借款人叫?賀州星光矽業有限公司員工?。

此時,被申請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經營著自己的化妝品店,他既不是賀州星光矽業有限公司的員工,也不是臨江房地產公司的員工(聲明中提到被申請人廖某某是臨江房地產公司的房產總監)。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抵押借款人(乙方)的身份證號與簽名中乙方的身份證號實際不同。

首先,如果被申請人廖某某真的向被申請人借了38萬元,被申請人連身份證號不壹致都不會在意,連這樣的基本錯誤都被允許。

其次,被申請人廖某某於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據4),身份證號碼為45010419 xxxxxxxx 0334。被告不會蠢到不去查原件。

3.偽造的“借條”。

主要的漏洞是:

①借條顯示借款高達38萬元,但借條顯示不到100字,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後手寫重寫,明顯缺乏嚴謹性。

請問如果真的是貸款,貸款人會同意嗎?

(2)從現有借據復印件顯示的字跡顏色深淺、字體大小判斷,a)借據書寫深淺與承諾人明顯不同;b .借據的字體大小與承諾人不同,但在借據中?根據這個?職位低於?承諾(公章)及承諾法定代表人(簽字)?內容顯示這兩段的行距不壹樣,如果真的是電腦排版,這個排版難度很大。

對於回答者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不必要的。

所以,總的來說,這張“借條”不是電腦壹次性打印出來的。

(3)通常私人貸款,借條要借款人簽字,而且只出現在借條上?承諾(公章)及承諾法定代表人(簽字)?這個話,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被告正好有證據推斷被告是如何拼湊出假借條的。

2007年6月,被申請人以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李安堂信用社貸款,並向李安堂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抵押(質押)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該承諾書被盜,並提供了壹份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抵押(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承諾書由被申請人及其妻子簽字。

被申請人提供的借據,正是利用了被申請人與其妻子簽署的承諾書。被申請人要麽直接用電腦將借條內容打印在舊承諾書的空白處,要麽將借條正文連同承諾書上的簽名壹起復制,拼出壹張假借條。

4.對情況的描述也有矛盾之處。

在第2頁,第10行的情況說明中寫道:?不要把房貸的事告訴他老婆(李某某)等人?,但在“借據”中卻表示為?抵押房產向李某某借款後,借條由李某某簽字。

這又是壹個荒謬的謊言。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確認被申請人提供的借條完全是偽造的。

因此,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被申請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受訪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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