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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件的客體、主體、內容及法律關系

法律主觀性: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在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要把握以下幾點:(1),經濟法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經濟法律關系。(2)經濟法的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3)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壹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備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承認,壹般是通過法律規定某些條件或程序的方式來確認的。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1)和經濟管理主體的範圍:主要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2)經濟活動主體:這些主體主要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整體不僅是經濟管理的主體,而且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的主體。編輯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1.權利包括以下含義:(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範圍內,根據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進行壹定的經濟行為。(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實現自身利益,有權要求有義務的人依法做或不做某種行為。(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給予強制保護。可以分為原始權利和既得權利。原始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直接取得的,不依賴特定義務人的行為就可以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經濟權威”。獲得權利是指只有通過參與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是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本質和核心內容。2.義務包括以下含義:(1)。義務主體必須做或不做某些行為。(2)、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在法定範圍內進行的。(3)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特征編輯經濟法律關系學科的特征:(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占主導地位。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幹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中具有主導作用。支配地位是指在任何壹種經濟法律關系中,壹方必須是政府或其經濟管理機關,另壹方可能是經濟組織或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其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如優先處置權、獲得社會救助權、效力推定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是獨立的。經濟法雖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幹預,但國家的幹預是在維護公眾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性的前提下進行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承認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是其下屬,而是利益相對獨立的個人。因此,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的,甚至不是主動的,他們有權依法抵制任何人、任何機關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合法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何時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應當由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這是保證合理幹預的需要,體現了經濟法是規範和確認國家幹預的本質。這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必須嚴格依法幹預。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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